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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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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D55/XD60/XD65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至
第二十一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八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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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D55/XD60/XD65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1.11.09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16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七、「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八、「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
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十一、「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項
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
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
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
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
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
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
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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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
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
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
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的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
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管手術。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
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
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
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
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須經
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須
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須達無
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入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
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七)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
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
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
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
理之狀態。
(八)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
的一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十二、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腦中風」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
日。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阿茲海默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
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六目定義的診斷
確定日。
(七)「帕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
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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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D55/XD60/XD65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
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
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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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D55/XD60/XD65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由要保人於投保時所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申請。
【保險範圍: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
一且於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其後每一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
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十二繼續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至本契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每屆滿
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或/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
付一項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
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
額後之餘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前項第一款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
改以扣除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所計算
之生存保險金,乘以實際已領取生存保險金次數後所得之數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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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
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一點一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
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前項第一款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險金,
改以扣除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所計算
之生存保險金,乘以實際已領取生存保險金次數後所得之數額。
【保險範圍:豁免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
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病理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
述相關之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每年申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時,應另提出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
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
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及豁免
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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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不適用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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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
金之部分另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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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保單借款上限表
保單年度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
以上
10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90%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 分期繳
20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15 2020 2020 1100 1100
16 2065 2065 1125 1125
17 2110 2110 1150 1150
18 2155 2155 1175 1175
19 2200 2200 1200 1200
20 2245 2245 1225 1225
21 2295 2295 1255 1255
22 2345 2345 1285 1285
23 2395 2395 1315 1315
24 2445 2445 1345 1345
25 2485 2485 1365 1365
26 2545 2545 1400 1400
27 2605 2605 1435 1435
28 2665 2665 1470 1470
29 2725 2725 1505 1505
30 2775 2775 1535 1535
31 2835 2835 1570 1570
32 2895 2895 1605 1605
33 2955 2955 1640 1640
34 3015 3015 1675 1675
35 3075 3075 1710 1710
36 3145 3145 1760 1760
37 3215 3215 1810 1810
38 3285 3285 1860 1860
39 3355 3355 1910 1910
40 3415 3415 1950 1950
41 3510 3510 2005 2005
42 3605 3605 2060 2060
43 3700 3700 2115 2115
44 3795 3795 2170 2170
45 3890 3890 2235 2235
46 4040 4040 2440 2440
47 4190 4190 2645 2645
48 4340 4340 2850 2850
49 4490 4490 3055 3055
50 4630 4630 3250 3250
51 5065 5065 3755 3755
52 5500 5500 4260 4260
53 5935 5935 4765 4765
54 6370 6370 5270 5270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10年期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XD55)
20年期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15 1700 1700 915 915
16 1730 1730 935 935
17 1760 1760 955 955
18 1790 1790 975 975
19 1820 1820 995 995
20 1845 1845 1010 1010
21 1890 1890 1035 1035
22 1935 1935 1060 1060
23 1980 1980 1085 1085
24 2025 2025 1110 1110
25 2065 2065 1130 1130
26 2110 2110 1155 1155
27 2155 2155 1180 1180
28 2200 2200 1205 1205
29 2245 2245 1230 1230
30 2295 2295 1265 1265
31 2350 2350 1295 1295
32 2405 2405 1325 1325
33 2460 2460 1355 1355
34 2515 2515 1385 1385
35 2575 2575 1425 1425
36 2635 2635 1460 1460
37 2695 2695 1495 1495
38 2755 2755 1530 1530
39 2815 2815 1565 1565
40 2865 2865 1600 1600
41 2935 2935 1645 1645
42 3005 3005 1690 1690
43 3075 3075 1735 1735
44 3145 3145 1780 1780
45 3205 3205 1825 1825
46 3310 3310 1920 1920
47 3415 3415 2015 2015
48 3520 3520 2110 2110
49 3625 3625 2205 2205
50 3720 3720 2290 2290
51 3980 3980 2650 2650
52 4240 4240 3010 3010
53 4500 4500 3370 3370
54 4760 4760 3730 3730
55 5025 5025 4100 4100
56 5745 5745
57 6465 6465
58 7185 7185
59 7905 790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富邦人壽御守護終身保險(XD60)
10年期 20年期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15 1345 1345 740 740
16 1375 1375 755 755
17 1405 1405 770 770
18 1435 1435 785 785
19 1465 1465 800 800
20 1500 1500 820 820
21 1535 1535 840 840
22 1570 1570 860 860
23 1605 1605 880 880
24 1640 1640 900 900
25 1675 1675 925 925
26 1720 1720 950 950
27 1765 1765 975 975
28 1810 1810 1000 1000
29 1855 1855 1025 1025
30 1905 1905 1045 1045
31 1955 1955 1070 1070
32 2005 2005 1095 1095
33 2055 2055 1120 1120
34 2105 2105 1145 1145
35 2150 2150 1170 1170
36 2195 2195 1200 1200
37 2240 2240 1230 1230
38 2285 2285 1260 1260
39 2330 2330 1290 1290
40 2375 2375 1315 1315
41 2435 2435 1355 1355
42 2495 2495 1395 1395
43 2555 2555 1435 1435
44 2615 2615 1475 1475
45 2670 2670 1510 1510
46 2735 2735 1555 1555
47 2800 2800 1600 1600
48 2865 2865 1645 1645
49 2930 2930 1690 1690
50 3005 3005 1740 1740
51 3125 3125 1940 1940
52 3245 3245 2140 2140
53 3365 3365 2340 2340
54 3485 3485 2540 2540
55 3595 3595 2730 2730
56 4140 4140
57 4685 4685
58 5230 5230
59 5775 5775
60 6330 6330
61 8205 8205
62 10080 10080
63 11955 11955
64 13830 13830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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