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XZ60_651090101 1/11
商品代號XZ60/XZ65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三十三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八條)
XZ60_651090101 2/11
商品代號XZ60/XZ65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6.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655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4683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五、「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六、「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
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
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
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XZ60_651090101 3/11
商品代號XZ60/XZ65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
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XZ60_651090101 4/11
商品代號XZ60/XZ65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為止。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前身故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後身故者,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
險金,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
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第三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一、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 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
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溯自本
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
的金額。
XZ60_651090101 5/11
商品代號XZ60/XZ65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後致成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扣除累計已領之生存保
險金,改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計算
之。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第三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一、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 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
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1.5%之年利率,溯自本
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
的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六條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
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
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
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
司借款。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二十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前或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
XZ60_651090101 6/11
商品代號XZ60/XZ65
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
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XZ60_651090101 7/11
商品代號XZ60/XZ65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
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止,依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
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
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依下
列二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計算: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生存保險金,其給付金
按原約定生存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有
額時則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
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XZ60_651090101 8/11
商品代號XZ60/XZ65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本契約無分期定期給付約定,且有前揭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
金之部分另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XZ60_651090101 9/11
商品代號XZ60/XZ6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特定保險年齡:60 歲)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係數 係數
0 1 40 1 80 0.58
1 1 41 1 81 0.56
2 1 42 1 82 0.54
3 1 43 1 83 0.52
4 1 44 1 84 0.50
5 1 45 1 85 0.48
6 1 46 1 86 0.46
7 1 47 1 87 0.44
8 1 48 1 88 0.42
9 1 49 1 89 0.40
10 1 50 1 90 0.38
11 1 51 1 91 0.36
12 1 52 1 92 0.34
13 1 53 1 93 0.32
14 1 54 1 94 0.30
15 1 55 1 95 0.28
16 1 56 1 96 0.26
17 1 57 1 97 0.24
18 1 58 1 98 0.22
19 1 59 1 99 0.20
20 1 60 0.98 ---
21 1 61 0.96 ---
22 1 62 0.94 ---
23 1 63 0.92 ---
24 1 64 0.90 ---
25 1 65 0.88 ---
26 1 66 0.86 ---
27 1 67 0.84 ---
28 1 68 0.82 ---
29 1 69 0.80 ---
30 1 70 0.78 ---
31 1 71 0.76 ---
32 1 72 0.74 ---
33 1 73 0.72 ---
34 1 74 0.70 ---
35 1 75 0.68 ---
36 1 76 0.66 ---
37 1 77 0.64 ---
38 1 78 0.62 ---
39 1 79 0.60 ---
XZ60_651090101 10/11
商品代號XZ60/XZ65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特定保險年齡:65 歲)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數 係數 係數
0 1 40 1 80 0.632
1 1 41 1 81 0.609
2 1 42 1 82 0.586
3 1 43 1 83 0.563
4 1 44 1 84 0.540
5 1 45 1 85 0.517
6 1 46 1 86 0.494
7 1 47 1 87 0.471
8 1 48 1 88 0.448
9 1 49 1 89 0.425
10 1 50 1 90 0.402
11 1 51 1 91 0.379
12 1 52 1 92 0.356
13 1 53 1 93 0.333
14 1 54 1 94 0.310
15 1 55 1 95 0.287
16 1 56 1 96 0.264
17 1 57 1 97 0.241
18 1 58 1 98 0.218
19 1 59 1 99 0.200
20 1 60 1 ---
21 1 61 1 ---
22 1 62 1 ---
23 1 63 1 ---
24 1 64 1 ---
25 1 65 0.977 ---
26 1 66 0.954 ---
27 1 67 0.931 ---
28 1 68 0.908 ---
29 1 69 0.885 ---
30 1 70 0.862 ---
31 1 71 0.839 ---
32 1 72 0.816 ---
33 1 73 0.793 ---
34 1 74 0.770 ---
35 1 75 0.747 ---
36 1 76 0.724 ---
37 1 77 0.701 ---
38 1 78 0.678 ---
39 1 79 0.655 ---
XZ60_651090101 11/11
商品代號XZ60/XZ65
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失 能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三: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5
16
(含)
以上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分期繳 6~9 75% 75% 75% 75% 75% 90% 90% 90% 90% 90% 90% 90%
分期繳 10~19 75% 75% 75% 75% 80% 85% 90% 90% 90% 90% 90% 90%
分期繳 20 年(含)以上 75% 75% 75% 75% 75% 80% 85% 90% 90% 90% 90% 90%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619 619 500 500
1 635 635 513 513
2 652 652 527 527
3 669 669 540 540
4 687 687 553 553
5 706 706 568 568
6 725 725 583 583
7 746 746 599 599
8 767 767 614 614
9 791 791 631 631
10 813 813 649 649
11 837 837 667 667
12 861 861 686 686
13 886 886 707 707
14 915 915 727 727
15 944 944 747 747
16 973 973 769 769
17 1005 1005 792 792
18 1038 1038 817 817
19 1073 1073 842 842
20 1110 1110 868 868
21 1148 1148 896 896
22 1189 1189 924 924
23 1231 1231 954 954
24 1277 1277 985 985
25 1324 1324 1019 1019
26 1373 1373 1054 1054
27 1427 1427 1090 1090
28 1484 1484 1129 1129
29 1544 1544 1170 1170
30 1609 1609 1213 1213
31 1677 1677 1258 1258
32 1751 1751 1307 1307
33 1831 1831 1360 1360
34 1917 1917 1415 1415
35 2012 2012 1475 1475
36 2115 2115 1540 1540
37 2227 2227 1609 1609
38 2347 2347 1685 1685
39 2479 2479 1765 1765
40 2629 2629 1853 1853
41 2796 2796 1948 1948
42 2980 2980 2051 2051
43 3190 3190 2164 2164
44 3426 3426 2288 2288
45 3696 3696 2424 2424
46 4004 4004 2577 2577
47 4361 4361 2751 2751
48 4781 4781 2942 2942
49 5274 5274 3157 3157
50 5870 5870 3400 3400
51 6572 6572 3692 3692
52 7453 7453 4019 4019
53 8581 8581 4392 4392
54 10089 10089 4846 4846
55 5383 5383
56 6049 6049
57 6868 6868
58 7915 7915
59 9305 9305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XZ60/65)
年繳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
60歲滿
65歲滿

沒有「富邦人壽富祥人生還本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