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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
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不適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約定,且保險金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給
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
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止,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第三十四條之約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老年住
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三級殘廢生活
扶助保險金」、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及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之「展期定期保險」,其「完全殘
廢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辦理展期定期當時依第十四條及
第十五條約定所計算出的數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保險單借
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給付保險金」、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三十四條之約定。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係以標準體且以標準費率承保者,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契約
每屆滿五周年或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單首頁
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者為限。
但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要保人不得為本項之申請。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時,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保年齡計算之,但應補繳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為第一項申請時,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為第一項申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給付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其申請增加之保
險金額無效,已補繳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一定百分比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
餘額,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