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151060101 1/1
商品代號:EF15
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續保年齡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5.05.1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944 號函備查
106.01.01依105.07.19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1號令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一部分,本附約與本
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續保年齡的限制】
第 二 條 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各被保險人得續保本附約至下列期間屆滿為止:
一、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時,得續保至其年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二、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得續保至其年滿二十三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