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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媽咪好孕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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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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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媽咪好孕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三十三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八條)
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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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媽咪好孕保險
【給付項目: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1.04.02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390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二、「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
至者為準。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險
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活產」:係指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而不論其懷孕期之長短,該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
能呼吸或顯示任何其他生命現象如心臟,臍帶博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
胎盤是否仍附著者,均屬之。
十一、「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
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型至第六型的病理
分類,合併蛋白尿,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
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型:
第一型 微小病變型(minimal chan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二型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型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型 廣泛
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型 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型 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十二、「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
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須達完全失能而
商品代號XEP
XEP1040804 3 / 14
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
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十三、「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
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疾病。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依約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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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一條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前項情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
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紅斑性狼瘡腎病
變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
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度類風濕性
關節炎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日起罹患的疾病
,並經醫師診斷須接受附表一所列之特定手術,進而接受該手術者,本公司按
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特定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項目時,僅按給付比例最高的一項特
定手術項目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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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五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活產嬰兒者,每次分娩(不論其為一胎或多胎,均以一次計算)本
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
【保險範圍: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所列之妊娠期併發症項目之一且符合該項定義
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該項妊娠期併發症之給付比例給付「妊娠期併發症保險
金」若被保險人投保時已妊娠中該次妊娠之妊娠期併發症須經醫師診斷確定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初次罹患者,始得申領「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懷孕中,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妊娠期併發症者,本公司分別給付各該項
之「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懷孕中,同一項之「妊娠期併發症」,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之每一活產嬰兒,經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
項目之一之定義,除新生兒死亡之項目外,其餘項目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該項重大殘缺為先天性疾病
者,本公司按該名活產嬰兒出生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該名活產嬰兒係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經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
殘缺項目之一之定義,除新生兒死亡之項目外,其餘項目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該項重大殘缺為先天性
疾病者本公司仍應依前項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惟如本公司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已依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給付「滿期保險金」者,則本公司給付本保險金時,得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約定,
逕予扣除溢領「滿期保險金」之部分
每一活產嬰兒不論同時或先後診斷符合附表三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二項以上之定義者,本公
司給付之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僅以一項為限。若係同項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
僅對其中一次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負給付本保險金之責。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
故保險金」。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曾申領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
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之保險金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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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已申領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之保險金者,則改
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再申領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之保險金者,本公司得逕以應給付之保險金扣除溢領「滿期保險金」之部
分(即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之差額
【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申領「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時,如係因「子癇前症」「死產」「胎盤早期剝離」
及「體重極輕早產兒」而申領者,其診斷證明書需載明妊娠週數。但申領「生育保險金」時,
改檢具出生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領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領「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或「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病理組織切
片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
二、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病理組織切片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及特定手術證明
文件,並詳載明手術名稱、日期及部位。
三、申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病理組織切片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及乳癌乳房
重建手術證明文件。
四、申領「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時,若依附表二約定須經相關醫學證明、檢驗確診或手術者,應
另檢具相關醫學證明文件或檢驗報告及載明手術名稱、方式之手術證明文件。
五、申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如係因新生兒死亡項目而申領者,應另檢具死亡證明
書及該新生兒之除戶戶籍謄本;如係因其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而申領者,除另檢具活產
嬰兒之出生證明外,若依附表三約定須經相關醫學證明、檢驗確診或手術者,應另檢具相關醫
學證明文件或檢驗報告及載明手術名稱、方式之手術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或該活產嬰兒出具上述診斷證明書、相關病理檢驗報
告或外科手術證明文件等用以申請相關保險金給付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本條約定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或該活產嬰兒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
並得經被保險人或該活產嬰兒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完全殘廢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商品代號X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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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
條各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有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所累計申領之保險金總額將等比例減
少。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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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P1040804 8 / 14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有前揭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
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此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滿期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
金之部分另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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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P1040804 9 / 14
附表一: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表
項次 特定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1
部份乳房切除術 單側
1%
2
部份乳房切除術 雙側
2%
3
單純乳房切除術 單側
3%
4
單純乳房切除術 雙側
6%
5
乳癌根除術 單側
5%
6
乳癌根除術 雙側
10%
7
巴氏腺囊切除術
1%
8
根治女陰切除術
10%
9
陰道切除術 陰道部份切除
1%
10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
4%
11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3%
12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3%
13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3%
14
輸卵管切除術
2.5%
15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5%
16
卵巢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2.5%
17
子宮肌瘤切除術
2.5%
18
子宮懸吊術
2.5%
19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5%
20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3%
21
次全子宮切除術
2.5%
22
子宮完全切除術
5%
23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10%
24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10%
25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Schauta 式手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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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妊娠期併發症項目暨定義給付比例表
項次 疾病名稱 定義 給付比例
1
葡萄胎(Hydatidiform Mole)
係指懷孕後絨毛膜退化時產生水樣狀囊泡導致胚胎的死
經病理組織證實且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5%
2
前置胎盤(Placent a previa)
係指胎盤植在子宮下段阻塞了胎兒先露部且經婦產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而實施剖腹產手術者。
3%
3
子癇症(Eclampsia)
係指罹患子癇前症之懷孕婦女有一或多次之痙攣發作
排除其他原因如癲癇或腦出血所導致之痙攣發作子癇症
需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診。
10%
4
子癇前症(Preeclampsia)
係指懷孕二十週後之高血壓,其收縮壓值大於 160 毫米
汞柱且/或舒張壓值大於 100 毫米汞柱,同時合併蛋白尿
(超過 2+)及水腫(超過 1+,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
5%
5
羊水栓塞(Amniotic Fluid
Embolism)
係指羊水注入母體全身血循中引起血管中散佈性栓塞,
造成急性呼吸窘迫及休克且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需提供併有呼吸困難心博低速及低血壓現象等之相
關醫學證明及肺部掃描或病理檢查證實之肺栓塞。
10%
6
死產(Still Birth)
係指在母親懷孕超過 20 週以上,於產出前即死亡之胎
但選擇性的終止懷孕除外如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
定胎兒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者不在此限
5%
7
胎盤早期剝離(Abruptio
Placentae )
係指第三產程發生前之胎盤剝離且經婦產科專科醫師
斷確定,而實施剖腹產手術者。
5%
8
子宮外孕(Ectopic Pregnancy)
係指受精卵植於子宮外之妊娠情況且經婦產科專科醫
診斷確定者。
5%
9
體重極輕早產兒(Very Low
Birth Weight Infant)
係指懷孕少於卅七週出生且其出生時的體重低於一仟伍
佰公克之新生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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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暨定義表
編號 疾病類型 各項定義
特定三染色
體症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五種疾病之一者:
()巴陶氏症(Patau Syndro m e):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愛德華氏症(Edward Syndrome):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唐氏症(Down Syndrome):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貓哭症候群(Cri-du-chat Syndrome):第五對染色體異常,只有一個染色體。
()貓眼症候群(Cat Eye Syndrome):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特定先天性
神經管缺陷
係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先天性脊柱裂(Spina Bifida):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
開處凸出來。
()先天性腦膨出 (Encephalocele):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先天性脊髓或脊髓膜膨(Myelocele or Myelomeningocele):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
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特定先天性
代謝異常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苯酮尿症(Phenylketonuria):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導致該胺基酸
代謝異常。
()高胱胺酸尿症(Cystinuria):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缺損導致該胺
基酸代謝異常。
()半乳糖症(Galactosaemia):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
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升。
()黏多醣症(Mucopolysaccharidosis):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
醣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織中。
()肝醣貯積症(Glycogen S torage Di sease)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貯
積在體內組織中。
()脂肪貯積症(Defects in Metabolism of Lipids)脂肪代謝異常導致其代謝物貯積在體內
組織中。
()威爾遜氏病(Wilson's Disease):銅代謝異常,肝臟無法將銅排出,導致銅屯積在肝臟、
腦部、眼角膜邊緣、及其他組織中。
()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係指先天性尿酸循環代謝異常,因特定基因缺陷,導致
肝臟內缺乏特定酵素,使得血液中的氨無法排出而屯積。
()白胺酸代謝異常(Diso rder of Leucine Catab olism)係指先天性代謝疾病因體內無法合
成特定酵素來分解白胺酸,使體內堆積有害的有機酸而致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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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先天性
心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
十五種疾病之一者:
()心室中隔缺損(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分隔左右心室(心臟下方之腔室)之心室中
膈有缺損致使血液循環異常而由左心流至右心需經小兒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已接受手術
治療者。
()開放性動脈管(Patent Ductus Arteriosus):胎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與主動脈的動脈導
管無法關閉且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療者。
()心房中隔缺損(Atrial Septal Defect):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且
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療者。
()肺動脈瓣膜狹窄(Pulmonary Stenosis):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
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主動脈瓣狹窄(Aortic S teno sis )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
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法洛氏四合症(Tetralogy of Fallot)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跨位及
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者。
()大動脈轉位(T ransposition of the Great Vessels):主動脈與肺動脈互相移位,造成主動
脈與右心室相連而肺動脈反與左心室連接之先天性心臟病者。
()三尖瓣閉鎖(Tricuspid Atresia):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
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主動脈弓縮窄(Coarctation of the Aorta):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流
循環。
()左心發育不全症(Hypoplastic Left Ventricle Syndrome):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
帽瓣等部位發育不全。
(十一)右心室
發育不全症(Hypoplastic Right Ventricle Syndrome)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
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不全。
(十二)單心室(Single Ventricle)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
室。
(十三)全肺靜脈回流異常(Tot al Anomaly Pulmonary Venous Retun)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
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十四)永久動脈幹(T runcus Arteriosus):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
幹所取代。
(十五)Ebstein 氏畸型(Ebstein's Anomaly) 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
右心室壁粘連,阻塞右心室的出徑。
特定先天性
消化系統疾
係指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Esop ha geal Atresia With or Without
Tracheoe sophageal Fistula):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先天性膽道閉鎖(Biliary Atresia ):先天膽道發育不全,造成狹窄或閉鎖,引起肝功能異
常。
商品代號XEP
XEP1040804 13 / 14
()先天性無肛症(Imperforate Anus):係指先天直腸發育不全,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
特定先天性
內分泌系統
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分泌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Congenital Hypothyroidi sm)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經治
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甲狀腺賀爾蒙者。
()先天性泛垂體低下症(Conge nital Hypopituitari sm)係指先天性泛垂體疾病造成所有腦下
垂體荷爾蒙分泌缺乏或嚴重不足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分泌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治療
六個月後,確定須永久定期以體外賀爾蒙補充者。
特定先天性
免疫系統疾
係指先天免疫系統異常,導致免疫功能缺損,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免疫球
蛋白或為骨髓移植治療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臨床診斷為
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先天複合性免疫缺乏症(Congenital 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 cy):先天缺乏
液免疫B細胞及細胞免疫T細胞。
()先天丙種球蛋白缺乏症(X-linked Agammaglubulinemia):先天無法製造伽瑪球蛋白。
特定先天性
骨骼和結締
組織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軟骨發育不全症(Achondroplasia)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生長板發育不良)而導
致侏儒症。
()成骨(發育)不全症(Oste ogenesis Imperfecta)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導致骨骼強度耐
受性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
其他
()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Bet a Thalassaemia Major):係指因血紅素
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血友病(Congenital Factor VIII DisorderCongenital Factor IX Disorde rCongenital
Factor XI Deficien cy)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異常需永久
定期注射凝血因子,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先天性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
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肌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引起運動功能障礙、麻痺或動作
不協調但不包括嬰兒出生後因疾病或傷害所造成並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
()生殖器性別不明(Ambi guous Genit als)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有不
正常的外生殖器官,無法立即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女
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先天性耳聾(Congenital Deafness):係指新生兒自出生即無聽覺能力且經專科醫師確診
者。
()先天性失明(Congenital Blindness):係指新生兒自出生即無視覺能力且經專科醫師確診
者。
()瓦登伯革氏症候群(W a ardenburg Syndrome)係指因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無法正
常分化所導致的內眼角和淚點向旁側移位眼睛虹膜的一部份或全部的顏色變藍前額會出
現一小撮白髮及先天性神經性耳聾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耳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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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P1040804 14 / 14
()纖維性囊腫(Cystic Fibrosis):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
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
液中氯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新生兒死亡(Neonatal Death)係指自母體完全產出後確有呼吸及生命跡象(指心跳
帶跳動或有隨意肌之活動)之嬰兒於出生後 30 天內因疾病死亡者。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五:保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富邦人壽媽咪好孕保險 分期繳 2
75%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性別 女性
年齡 2
年期
15
足歲
4500
16 4500
17 4500
18 4500
19 4500
20 4500
21 4500
22 4500
23 4500
24 4500
25 4500
26 4500
27 4500
28 4500
29 4500
30 4500
31 4500
32 4500
33 4500
34 4500
35 4500
36 4500
37 4500
38 4500
39 4500
40 4500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5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25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08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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