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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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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至
第十七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四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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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品。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661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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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
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
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
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
值準備
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
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
利息,使本契
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墊
當時本公
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
利息;但
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
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
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
本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
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
人得在停效日起二
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
復效申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
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
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
保程
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
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
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
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
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
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
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
利息,其
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
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本契約
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金,而要保人未申
繳保險費或變
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
解除】
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在訂
立本契約時,對於本
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
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
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
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
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身故保險金
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
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
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額例表請詳閱保
險單之解約
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
金的申請時
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
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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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
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
保險
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
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
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
金」時,應
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
失能保險
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
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
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
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
給付保險
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
金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
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
益人喪失
益權
而致無受
益人受領
保險
金額時
保險
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
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
失受
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
部份,按其他受
益人原約定
例分歸其他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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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
保險
金、解約金或返還保
單價值準備
金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
金額,但是減
額後的保險
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
承保
金額,其減
少部份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
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
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要保人得以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
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
保險
金額之百分
之一或變
更當時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
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
繳足保險費
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時之當年
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
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
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一或變
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
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要保人得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
金之一定百分比,
其比
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
金時,本契約
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
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
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
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
無紅
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
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
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
時,依下
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
保險費
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
險費
利息按「本
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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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受益人的指定
及變
更】
第二十七條 完全
失能保險
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
身故時,前
述保險金如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
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
列約定指定或
更受益人,並應符
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
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
保險人同意變
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
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
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
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
之順序及應得保險
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
更時,應即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
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
利,自得為
請求之日起,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
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
增刪,除第二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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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附表一:
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適用於身故保
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保單年度 \ 保險年期 7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8,715 9,148 9,482 9,646
3 7,384 8,265 8,945 9,280
4 6,007 7,352 8,390 8,902
5 4,582 6,407 7,816 8,510
6 3,107 5,429 7,221 8,104
7 1,580 4,417 6,605 7,684
8 3,369 5,968 7,249
9 2,284 5,309 6,799
10 1,162 4,627 6,334
11 3,920 5,852
12 3,189 5,353
13 2,433 4,837
14 1,649 4,302
15 839 3,749
16 3,177
17 2,584
18 1,971
19 1,337
2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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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XTM/XTM
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
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
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SXTM_XTM1070914 9/9
商品代號SXTM/XTM
附表三:保單借款上限
商品名稱 繳別
保險
年期
繳費
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
以上
富邦人壽好家在
定期壽險
躉繳 7 1 75% 75% 75% 75% 80% 80% 85%
躉繳 10 1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躉繳 15 1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躉繳 20 1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分期繳 7 3 75% 75% 75% 75% 80% 80% 85%
分期繳 10 5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分期繳 15 1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分期繳 20 15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繳費年期
3年期
繳費年期
5年期
繳費年期
10年期
繳費年期
15年期
年齡
繳費年期
3年期
繳費年期
5年期
繳費年期
10年期
繳費年期
15年期
20
30
24
19
18
20
15
12
9
9
21
30
24
19
18
21
15
12
9
9
22
30
24
19
18
22
15
12
9
9
23
30
24
19
18
23
16
13
10
10
24
30
24
19
19
24
16
13
10
10
25
30
24
19
20
25
17
14
10
11
26
30
24
20
20
26
17
14
10
11
27
30
25
21
22
27
18
14
11
12
28
31
26
22
23
28
18
14
11
13
29
31
28
23
25
29
18
15
12
13
30
33
29
25
26
30
19
15
13
14
31
34
31
26
28
31
19
16
14
15
32
36
33
28
30
32
20
17
15
17
33
38
35
30
32
33
22
18
16
18
34
41
38
32
35
34
23
19
17
19
35
44
41
35
37
35
24
21
19
21
36
47
44
37
40
36
25
23
20
22
37
51
46
40
43
37
27
24
22
24
38
55
50
43
46
38
29
27
23
26
39
59
54
47
50
39
32
29
26
28
40
64
58
50
54
40
35
31
28
31
41
69
62
54
58
41
37
34
30
33
42
74
67
58
63
42
40
37
32
36
43
80
72
64
68
43
44
39
35
39
44
86
78
69
74
44
47
42
37
42
45
93
84
75
80
45
51
45
40
45
46
100
91
81
86
46
55
49
43
49
47
108
98
87
92
47
60
52
46
53
48
116
105
94
99
48
65
55
50
57
49
124
112
101
107
49
69
59
54
61
50
133
120
108
116
50
74
63
58
66
51
143
129
117
125
51
79
68
63
71
52
153
139
126
135
52
84
73
68
76
53
166
150
136
146
53
90
78
74
82
54
179
162
147
158
54
95
85
79
88
55
194
176
159
171
55
100
91
85
95
56
211
192
173
56
107
98
92
57
229
208
188
57
115
105
100
58
250
227
205
58
124
114
109
59
273
248
224
59
134
124
119
60
298
271
244
60
147
136
130
61
325
295
61
162
150
62
353
321
62
178
165
63
385
350
63
198
183
64
419
381
64
220
201
65
457
415
65
244
222
66
498
66
268
67
543
67
294
68
592
68
323
女性
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XTM;分期繳)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 季 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 月 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男性
躉繳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保障年期
7年期
保障年期
10年期
保障年期
15年期
保障年期
20年期
年齡
保障年期
7年期
保障年期
10年期
保障年期
15年期
保障年期
20年期
20
64
86
126
172
20
36
45
58
75
21
64
87
128
177
21
36
45
59
75
22
66
87
130
182
22
36
45
60
79
23
66
89
133
188
23
38
47
62
84
24
68
89
136
196
24
38
48
64
89
25
70
91
143
206
25
40
50
66
94
26
70
95
149
217
26
40
50
69
99
27
71
98
157
231
27
42
50
73
105
28
73
103
165
246
28
43
52
74
111
29
75
110
176
264
29
43
53
78
119
30
79
116
188
283
30
43
55
85
128
31
83
125
203
305
31
45
58
92
138
32
88
133
217
327
32
45
59
99
150
33
93
143
235
354
33
46
64
106
162
34
100
153
253
380
34
48
69
115
176
35
109
166
273
411
35
50
74
125
191
36
116
177
294
443
36
52
79
134
206
37
126
190
318
478
37
56
85
146
224
38
136
205
342
517
38
60
92
157
244
39
146
220
370
558
39
65
99
171
266
40
159
239
400
604
4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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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290
41
172
257
432
653
41
76
118
203
316
42
186
279
467
707
42
83
129
221
344
43
202
301
506
766
43
92
141
241
377
44
218
327
547
830
44
100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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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45
236
353
592
899
45
110
167
287
451
46
255
383
641
970
46
122
184
312
494
47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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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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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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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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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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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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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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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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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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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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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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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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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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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54
464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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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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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55
503
766
55
257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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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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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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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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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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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3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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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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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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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SXTM;躉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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