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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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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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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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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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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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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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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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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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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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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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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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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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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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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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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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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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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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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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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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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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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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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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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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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握保單契約撤銷握保單契約撤銷
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
之時效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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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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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權益受損
以避免權益受損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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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26 安俊精字第 97105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73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生效】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
約之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 「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票根或紀錄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且非該大眾運輸工
具之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三、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四、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航)線、固
定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
工具。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五、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運輸工
具,但不包含空中纜車及從事休閒育樂活動的商業型航空飛行器具。
六、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七、 「陸地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在陸上、地下或高架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將再依
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二倍給付;或
(二)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 四 條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所指定金融機構以外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五 條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