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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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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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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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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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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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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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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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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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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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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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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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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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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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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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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4.26 台財保第 832054038 號函核准 83.12.21 台財保第 832063142 號函修訂
85.04.12 台財保第 851788603 號函核准 85.08.15 台財保第 850820779 號函修訂
85.12.28 台財保第 851854215 號函核准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修訂
86.09.24 台財保第 861818586 號函修訂 87.01.20 台財保第 872432061 號函修訂
87.09.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號函修訂 90.09.20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函修訂
91.12.31 安忠精字第 91066 號函備查 92.12.31 安忠精字第 92052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3.13 安俊精字第 95004 號函備查
95.12.29 安俊精字 95104 函備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6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 97028 號函備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7.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35 號函備查
99.05.1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9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本保
契約)的構成部分。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僱用領有薪金之正式員工
本契約所稱「會員」是指歸屬要保單位且正式登錄為該團體之會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員工或會員之配偶及未婚在學之子女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未婚在學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及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退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劃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本公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2
【保險範圍】
第 五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罹患重大疾病。
力即行終止。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六 本契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要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 九 要保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退退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或會員保險效力終止時,其眷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之。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責任
3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滿
被保險人已依本契約規定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使
疾病保險附約的個人險主約。
間之限制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定義】
第十五條 本契約所係指被保險人
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個月以後
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個月以後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個月以後
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個月以後
開始發生並經診
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
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狀態。
4、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
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4
六、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
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
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形,不受前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
1、外傷害事故致成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前項第七款所稱之重
器官移植手術者
2、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已持續有效三個月而續保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調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失蹤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
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
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廿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5
第廿二條 殘廢
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抗本公司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或重大疾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廿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退費】
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五條 要保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足差額。
退
百分之五之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廿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八條廿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廿九條 因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顧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7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團體團體
團體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經驗退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附件(二)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計算準備金之費率表(每萬元基本保額)
女性 男性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15
3.8
10.1
15
5.7
14.6
16
4.1
10.6
16
6.9
17.2
17
4.2
11.1
17
8.0
19.7
18
4.5
11.6
18
8.1
20.0
19
4.6
11.9
19
8.2
20.1
20
4.7
12.1
20
8.2
20.2
21
4.7
12.1
21
8.2
20.2
22
4.7
12.1
22
8.2
20.2
23
4.7
12.0
23
8.2
20.1
24
4.6
11.9
24
8.2
20.1
25
6.2
16.4
25
10.2
26.0
26
6.1
16.3
26
10.2
26.0
27
6.2
16.4
27
10.2
26.0
28
6.3
16.6
28
10.3
26.2
29
6.4
16.8
29
10.4
26.5
30
8.3
22.5
30
12.6
33.0
31
8.5
22.9
31
12.8
33.5
32
8.7
23.4
32
13.1
34.2
33
9.0
23.9
33
13.5
35.1
34
9.2
24.4
34
14.0
36.1
35
11.4
30.5
35
20.4
54.6
36
11.6
31.1
36
20.9
55.8
37
11.9
31.8
37
21.4
57.0
38
12.2
32.4
38
22.0
58.3
39
12.5
33.1
39
22.6
59.7
40
18.8
51.0
40
29.9
80.7
41
19.2
51.9
41
30.5
82.1
42
19.6
52.8
42
31.2
83.7
43
20.0
53.8
43
31.9
85.4
44
20.6
55.0
44
32.7
87.2
45
26.7
72.4
45
44.2
120.4
46
27.4
73.9
46
45.0
122.3
47
28.1
75.6
47
45.9
124.2
48
28.9
77.5
48
46.8
126.3
49
29.9
79.5
49
47.8
128.6
50
43.0
116.7
50
67.4
184.6
51
43.9
118.8
51
68.4
187.0
52
44.9
121.0
52
69.6
189.7
53
45.8
123.1
53
70.8
192.5
54
46.8
125.4
54
72.2
195.7
55
54.2
145.4
55
97.4
267.4
56
55.6
148.6
56
98.9
271.0
57
57.3
152.4
57
100.7
274.9
58
59.3
157.0
58
102.6
279.3
59
61.7
162.4
59
104.7
284.1
60
73.2
193.8
60
135.2
368.5
61
76.1
200.4
61
137.9
374.7
62
79.2
207.4
62
140.9
381.5
63
82.5
214.9
63
144.2
389.0
64
86.0
222.9
64
147.7
397.1
65
135.4
363.1
65
199.2
540.6
66
139.4
372.1
66
203.6
550.6
67
143.8
382.1
67
208.5
561.6
68
148.7
393.4
68
213.7
573.6
69
154.2
405.9
69
219.5
586.8
70
160.4
419.9
70
225.8
601.2
71
167.2
435.4
71
232.7
616.9
72
174.7
452.6
72
240.3
634.2
73
183.1
471.5
73
248.6
653.0
74
192.3
492.5
74
257.6
673.6
75
202.5
515.7
75
267.5
696.1
76
213.7
541.4
76
278.3
720.7
77
226.2
569.8
77
290.1
747.6
78
239.9
601.1
78
303.0
776.9
79
255.1
635.6
79
317.0
808.8
80
271.9
673.8
80
332.2
843.6
81
290.3
715.9
81
348.9
881.5
82
310.7
762.4
82
367.0
922.7
83
333.2
813.5
83
386.6
967.5
84
357.9
869.7
84
408.0
1,016.1
85
385.0
931.6
85
431.2
1,068.9
86
414.9
999.7
86
456.3
1,126.0
87
447.7
1,074.4
87
483.4
1,187.9
88
483.7
1,156.3
88
512.8
1,254.8
89
523.1
1,246.0
89
544.5
1,326.9
90
566.1
1,344.1
90
578.6
1,404.6
91
613.2
1,451.3
91
615.2
1,488.1
92
664.5
1,568.1
92
654.6
1,577.8
93
720.3
1,695.2
93
696.7
1,673.8
94
780.9
1,833.2
94
741.7
1,776.3
95
846.5
1,982.6
95
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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