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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全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4.10.14 安耀精字第 94082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富邦人壽全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下簡稱本契約)之一部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當
時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
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宣告之年度保單紅利、終期保單紅利總額後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
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生
存保險金、宣告之年度保單紅利、終期保單紅利總額」係指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所累計各年度已領或
應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各年度之宣告年度保單紅利以及終期保單紅利之總額。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宣告之年度保單紅利、終期保單紅利總額後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
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後所得之數額。「生存保險金、宣告之年度保單紅利、終期保單紅利總額」係指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所
累計各年度已領或應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各年度之宣告年度保單紅利以及終期保單紅利之總額。
【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第 四 條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本批註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