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111090701 1/1
商品代號:EF11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7.18富壽商精字第1020001799號函備查
105.01.01富壽商精字第1040004161號函備查
109.04.30富壽商精字第1090001422號函備查
109.07.01富壽商精字第1090002168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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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
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房屋貸款債權債
務契約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受益人指定】
第 三 條 倘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並指定於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機構」 為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者,本公司應將身故保險金給付予該金融機構,以清償要保人所欠之債務。身
故保險金經清償債務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經要保人變更,本批註條款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第 四 條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為受益人,除本契約約定各項保險金之申請文件外,「金融機構」於
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貸款餘額證明予本公司。
「金融機構」於受領保險給付時,需交付清償證明或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或交
由本公司轉交。
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