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F11090101 1/13
商品代號:IXF1
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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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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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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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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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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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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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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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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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六級
二至六級二至六級
二至六級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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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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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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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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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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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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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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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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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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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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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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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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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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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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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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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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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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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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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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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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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30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1291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4528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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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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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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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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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531.life@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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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
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五、「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七、「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
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三者較
早屆至者為準。
十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二、「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
以於要保書或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
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十四、「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
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十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