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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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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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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IXF1
富邦人壽傳富三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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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增值回饋分享
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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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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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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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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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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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六級失能
失能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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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險豁免保險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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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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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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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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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7.04.30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1291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
109.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4528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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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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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531.life@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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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五、「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
係參考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公
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七、「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
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三者較
早屆至者為準。
十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二、「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
以於要保書或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
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十四、「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
開始日不得於受益人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十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領有執照病房收治病之公、私立醫療法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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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醫師:係指依法令取醫師並經核准執者。
十八、專科醫:係指經醫師專科醫師訓,並經中央生主管機關甄審,領
專科醫師證書者。
【保險責任開始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保並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前,預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保險責任保時溯自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保與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銷權者,撤銷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思表示到達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退還要保人繳保險費;本契約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保險責任但契約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本公應依本
契約約定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間及契約效
第 五 分期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本契約所載付方日期,本公司或指地點付,
公司派員往收,並付本公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時,年繳或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間;月繳或者,則不另告,險單所
付日期之日起三十日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或其他方式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告要保人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者,本契約自寬限終了日起停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繳及契約停止
第 六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寬限期間終了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付者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款者,扣除款本後的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
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其應繳的保險費及使本契約及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得於次
繳日前以書其他約定方式本公險費的動墊繳。保險費的寬限
日起,按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款利率計算,並應於繳日始償
但要保付利之日起,未付利息已年以上而告後付者,本公司得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前項每次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上載明墊繳之本及本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額不足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效。
要保人於停止日起六個月提出申請,並經要保人清保險費扣除效期間險保險
費後之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計算之利自翌日上零時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日起六個月提出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保險人之。要保人如未於十日交齊本公司要求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承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證明,或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效,並經要保人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提出申請效者項後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並清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而申請效者,除復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要
保人清保險保險費及其利,其未償餘額合計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可借金額上
第一項約定期屆滿時,本契約效終止本契約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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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IXF1
【告與本契約的
第 八 要保人及被保險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詢問的告項應據實,如有隱匿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足以變更或本公司對計者,本公司得約,
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前項解契約本公司之原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或契約訂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消滅
本公司通知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所不達時,本公司得該項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公司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契約時,本公司應於通知
一個月內解約金期本公司應加計付,其利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
年解約金額例保險單之解約金額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十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本契約
預定利率(2%(宣告利率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
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
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繳費期屆滿、要保人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約定豁免險費或依第三十條申請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則依第二款第一之約
定,以儲存生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並就累計儲存生之金額一次增額
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保險期
間屆滿時給付。
要保人得以書方式申第七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以下方式給付:
(一)存生:各保單度之增值回饋分享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單利月利方
儲存生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給付但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
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
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利方式儲存生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
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給付。但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之日者,該保單
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二)金給付:本公司每一保單週年日依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回饋分享金予
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
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
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每月給付前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該保單週月日與
保單週年日為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值計算。
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給付者,或約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值
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計之金額給
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本契約發生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
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儲存生變更為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
將已儲存生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或其他方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
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保險期間屆滿之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本契約時,不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要保人或受益人應知悉本公司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速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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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由致定期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判決死亡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或第十條約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如要保人或受益能提出證明件,足以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外傷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或第十條約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後,
如發被保險人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公司,其應給付保險金之發生者,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得予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
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
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
以下方式理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不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另有約定係指:
一、本公司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1.7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利之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之約定減保險金額,則係指減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1.75%之年利
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之方式加計,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另有約定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時,以受宣告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十九年二月三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本契約時產及第十七條有稅喪葬扣除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額者,本公司於所保之喪葬用金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後,依約給付費用保險金至前喪葬用額度上,如有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之金額後所額比例分責任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四要保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開始
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定保險金
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屆滿時,本契約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險年齡屆滿一一十生存者,本公司按者之最值給
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年齡屆滿一一十歲時之總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十六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繳費期間內成附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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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日後本契約(附約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繼續效。被保險
人本次事故如合以前(不本契約前)的失能符合附一所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後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
且非經被保險人意,要保人不得本契約。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險費】
第十七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繳費期間內成附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院醫師診斷確
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定日後本契約(附約)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有效。被
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以前(不本契約訂前)失能符合附二至六失能程度之一者,
亦同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
且非經被保險人意,要保人不得本契約。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其一項保險金者,不再各項保險金給付之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下)二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於二
萬元者,本公司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不得以保險契約為本公司
款。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死亡失蹤理】
第二十受益期定期給付日前或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未領分期定期保險金以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繼承人。
受益人為數時部分受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並經法院死亡情形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時,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及未依期給付之效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提出可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未領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民法繼承編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時,本公司應於收齊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遲延年利一分。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IXF11090101 6/13
商品代號:IXF1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或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完全失能豁保險費或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豁保險費或二至失能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保險金要,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另得徵詢醫學專並得另經被保險人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所生之費用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列情之一者,本公司不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豁免險費及二至六
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
一、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故自殺。但約訂之日起二年後故殺致死,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拒捕獄致死失能
第一項各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退還繳保險費加
計利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故被保險人致死者,喪失受益
前項情形該受益人喪失受益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其他受益人。
繳保險費或未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條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已繳保險費退所繳保險費加計
,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本公的保險費)或保險款未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款及扣除其應付利給付其額。
【減保險金額】
第二十九條保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保險金額,但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分依第九條契終止之約定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本公司申請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與原契約但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約定,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款或繳、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繳清
繳保險費將改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繳保險費或繳保險費本
及營業費用後的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
額,者較者為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繳保險
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
前項加計利,係以繳保險費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依第十三
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一條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總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公司申為無完全失
IXF11090101 7/13
商品代號:IXF1
能豁免保險費及二至六級失能豁免險費之「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三者
之最扣除保險單款本保險費本後之額計算: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繳保險費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
要保人選擇「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款或保險費的情形,本公以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費或繳保險費及營業費用後的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金之額,者較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無增值回饋分享金約定之用。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停止
第三十二條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本公司申請保險單款,其可借額上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其比率三,款本超過其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但本公司應於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時,於本公司以面通知要保返還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保單】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並無給付項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被保險人年月日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所載最高年齡為者,本契約無效,繳保險費退還
保人。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生保險事故
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高總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錯誤,而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繳的保險費或按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總保險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可歸責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情形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險費,其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與民法第二零三定週年利率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得依下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法令定:
一、於訂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要保險人為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申請文件)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要保人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指定
,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或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要保另行指定受益
以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民法繼承編關規定。
【變更所】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所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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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所生的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
【批註】
第三十八條契約內的變更,或載事項的第三十五條約定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
其他約定方式意,並本公司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法院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以要保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要保人在中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為第。但不得除消費者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第四三十六條之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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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一: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表
程度表程度表
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七項全失能程度之一:
1. 失明者。(註 1)
2. 肢腕節缺者或節缺者。
3. 一上肢腕及一下節缺者。
4. 目失明及一上肢腕節缺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節缺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樞神系統機能臟器機能身不何工
需醫療護理或周密照護者。(註 5)
1
失明
(1)視力定,依據萬視力表兩眼矯正視力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視力表零二以下而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但眼球摘法復原之況,不
2咀嚼機能係指,以咀嚼食物,不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者。
4、所機能永久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為維持命必要之日活活全須他人扶助。上「為維持要之日
活活」係指食物攝小便末、穿脫衣服、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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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二至六級
二至六級二至六級
二至六級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表
程度表程度表
程度表
失能程 失能
(註 1
法自
2
3
視力
(註 2
退 0.06 5
退 0.06 4
退 0.1 6
聽覺障
(註 3
90 5
咀嚼吞嚥言語
機能
(註 4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5
胸腹臟器機能
(註 5
2
3
膀胱機能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裝置工膀胱者。 3
肢缺損障
5
一上肢腕節缺者。 6
缺損障
(註 6
3
機能
(註 7
2
3
6
6
4
5
6
機能
(註 8
5
肢缺損障
5
一下節缺 6
趾缺損障
(註 9
5
機能
(註 10
2
3
6
6
4
5
肢髖及足永久者。 6
1
1-1.於時,精神外科科專科醫師診斷證及相關檢驗(如
簡式估表(MMSE)、失能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CDR)、生理
查報告、系統告及相符之診斷查報等)資為依據,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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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認定。
1「為維持命必要之日活活」係食物攝小便末、穿脫衣服、起行、等。
2)有失認行等之狀、肢麻痺狀、記憶覺障
退、人;或麻痺狀,,身體力仍,但他人,無
行其作者:用第 3
3樞神系統障,例如無覺障狀之麻痺,依可證明
腦萎縮腦波異常之,此等專科醫師檢診斷果審定之。
4樞神系統頹廢症狀如發生於樞神,應按其發位所定等定之,如
害同存時,應一等定之,等者,應按其者定其等
1-2.「平機能」等定:與平機能害同存時,合其
狀況定其等
1-3.「外傷性癲癇癲癇發作,重視因、人崩壞
癲癇性精神者,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科醫師治療為不
醫療時,及治療致定者為準,不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定之:
1治療,每週有一次以上發作者:用第 3
1-4.「眩暈及平機能」等定:外傷因中樞神損引起之眩暈機能,不單
於內耳障起,小腦腦幹、額樞神,其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命必要之日活活動仍可能,但高度平機能身不何工者:用第
3
1-5.外傷性脊髓定,依其度發等之運覺障尿路障
殖器障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用合
1-6.「一氧化碳定:一氧化症障定,合其所諸症候,按附註
說明精神原則判斷,定其等
2
2-1.「視力」之定:
1)應用萬視力表矯正視力為準,但矯正者,得裸眼視力定之。
2視力定,要時須通過「(Malingering)」
2-2.」係指視力永久視力表 0.02 以下,並括眼球喪失辨眼前一公
以內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定原則,但眼球摘法復原之況,不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時,應依優耳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定,精密聽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喪失率以分表示之。
3-3.內耳損起平機能定,準用所定等,按其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係牙齒之原(如硬口蓋顎骨、下等之,所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麻痺起之吞嚥障往往咀嚼機能
定為「咀嚼吞嚥障
1咀嚼吞嚥機能遺,係指不分作咀嚼吞嚥致除、或類食物
吞嚥者。
4-2.言語機能,係牙齒損之原之構機能、發機能綴音機能等:
1言語機能遺係指後構成語言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等之四種語言機能
有二以上不
A.雙唇音ㄅㄆㄇ(部位雙唇)
B.唇齒音(發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部位舌尖牙齦)
D.ㄍㄎㄏ(部位軟顎)
E.ㄐㄑㄒ(部位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發部位硬顎)
G.舌尖ㄗㄘㄙ(發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綴音機能遺言語表示對方能通其意準用言語機能遺定等
5
5-1.胸腹臟器
1臟器,係指心囊、主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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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臟器,係指膽囊小腸
3尿器,係指尿膀胱尿道
4)生殖器,係指內生殖器殖器
5-2.胸腹臟器障定:臟器機能遺須將衡量永久影響其日活活之狀
況及他人扶助情形,比級審本原則、定其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永久性尿尿者(括永久性寇克氏囊尿
)。
6
6-1.「」係指:
1指者,係者。
2)其他各指,係指位指者。
6-2.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足
6-3.合於指時,原本之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機能雖完全正常指之部
,而不予計
7
7-1.「一上肢肩節永久失機能,係指一上完全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完全強直麻痺,及該五指永久喪失機者。
2)一上肢肩完全強直麻痺者。
7-2.「一上肢肩節永久著運,係指一著運,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永久著運,及該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者。
2)一上肢肩永久著運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之標準,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完全強直麻痺者。
2著運,係指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定:
1之生理運動範圍準。機能(運)時,之運範圍,如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可能動範圍參考定之。
2)經石膏固定部者,應考恢復度,定。
7-5.上下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說明
8
8-1.「永久喪失機」係指:
1指,或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位指喪失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各指之末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係指自中而足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及足節永喪失機能,係指一下完全用,如列情況者:
1)一下大關完全強直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喪失機者。
2)一下大關完全強直完全麻痺者。
10-2.下機能喪失機能」或「運」之,參之各該項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存各,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狀固定,再行
療仍治療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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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上肢上肢
上肢:
下肢
下肢下肢
下肢:
節活
屈曲 節活
(正常 180 度)
(正常 60 度)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度)
(正常 10 度)
正常 135 度)
節活
屈曲 節活
(正常 180 度)
(正常 60 度)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度)
(正常 10 度)
正常 135 度)
屈曲 節活
屈曲 節活
(正常 145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度)
屈曲 節活
屈曲 節活
(正常 145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度)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度)
掌屈 背屈 節活
蹠曲 背屈 節活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度)
(正常 20 度)
正常 65 度)
掌屈 背屈 節活
蹠曲 背屈 節活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度)
(正常 20 度)
正常 65 度)
被保險人可證其另正常於上述表度時,則依其節活
作為生理運動範圍定標準。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三
三:
:保
保險
險單借款上限表
單借款上限單借款上限
單借款上限
商品名稱
繳費
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
以上
富邦傳富三代利率
分期繳
6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1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2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465
407
290
254
159
139
1
473
416
296
259
162
142
2
483
423
301
264
165
145
3
492
432
307
269
169
148
4
501
439
312
274
172
151
5
511
448
318
279
175
154
6
520
456
325
284
178
157
7
529
466
331
290
182
159
8
540
474
337
296
185
162
9
550
483
343
301
190
165
10
560
493
349
307
193
170
11
572
502
356
313
197
173
12
583
512
363
319
201
176
13
594
521
369
325
205
179
14
605
531
377
331
209
183
15
617
542
384
337
213
186
16
630
552
391
345
217
190
17
641
562
399
351
221
193
18
653
572
406
357
225
197
19
664
583
413
364
229
200
20
676
594
421
370
234
204
21
688
604
429
377
238
208
22
700
615
437
384
242
212
23
713
628
446
391
247
216
24
726
639
454
399
252
220
25
739
651
462
406
255
224
26
752
663
470
414
260
228
27
765
675
479
421
265
232
28
779
687
486
429
270
237
29
793
700
495
437
275
241
30
806
712
504
445
281
246
31
821
726
513
453
286
251
32
836
739
523
461
292
255
33
850
753
533
470
296
260
34
865
767
541
478
302
264
35
881
781
551
487
308
269
36
896
794
561
497
314
275
37
912
809
572
506
320
280
38
927
824
581
516
327
286
39
944
840
592
524
332
291
40
959
854
603
534
339
297
41
978
872
614
545
346
302
42
996
889
626
556
354
309
43
1015
906
638
567
361
316
44
1034
924
650
578
369
322
45
1054
943
662
590
377
329
46
1073
961
676
601
385
336
47
1092
981
689
614
393
343
48
1113
999
702
627
402
351
49
1133
1019
716
638
411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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