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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二級殘障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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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二級殘障,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二級殘障,豁免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0.07.10.安忠精字第 90031 號備查
95.01.06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號函
95.09.29 安俊精字第 95082 號函備查
96.08.31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9.06.25富壽商品字第09914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
【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二級殘障豁免保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本附加條
款之人身保險主契約
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二級殘障,豁免保費】
第 二 條 倘人身保險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述殘
廢情況之一者,經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診斷
確定後,本公司同意在經診斷確定之後開始逐期豁免本保單(以事故當時之人身保險主契約及其附約
為準)之未到期保險費,但要保人需於繳費日前書面申請並檢附醫院證明文件。此外,本公司有權要
求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情況,若被保險人不同意檢查時,本公司得不同意本項申請。
一、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註1)
二、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註 2)
三、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3)
四、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4)
倘被保險人發生人身保險主契約基本條款「完全殘廢」的定義所述第一項至第七項中任何一項完全殘
廢時,本附加條款即自動失效而不再適用。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安泰人壽新定期壽險
安泰人壽富貴定期保本保險
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高枕無憂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 險
富邦人壽全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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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4.「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2-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3:
3-1.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3-2.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3-3.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4: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5機能永久喪失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
者不在此限。
3
富邦人壽二級殘障,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費率表
本商品無費率計算,故無需提供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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