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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遞減定期壽險附約-TDTR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遞減定期壽險附約
(身故、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2 年01 月09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3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年06 月1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年11 月14 日
92 大法遵字第 033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遞減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壽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之同意,以主契約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保險金額(本契約生效日之保險
金額,但曾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則以變動後之數額為準。)乘以附表「給付比例表」中之各保
單年度所對應的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本附約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
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包括本附約之主契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該保險單親自或掛
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之規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之各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各期保險費一併交付,其交付方法及
日期,應照本附約規定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附約轉換權】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轉換成本公司同意之
其他人壽保險,並以其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抵繳保險費,但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附約
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新保險單將以轉換日為保險契約的生效日。其保險費是按本附約原核保等級,依轉換當時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