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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PTR00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主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
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項但書之
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主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按「殘廢保險
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比較本附約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
和,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退還之。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減少保險金額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附約第十條規定給付終止附約之解約
金。
第廿條 【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
第一個本附約週年日申請增加本附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原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
又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本附約每屆滿五週年之保
單週年日申請增加本附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申請時需檢附可保性證明。但如有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要保人不得行使本項增加保額
之權利:
一.本附約之累計保額已達原保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時。
二.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之所有有效壽險主、附約合計保額超過一千伍佰萬元時。
三.申請增加保額時,被保險人年齡已達六十歲者。
四.本附約已按本公司任一豁免保險費附約商品約定,屬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者。
要保人申請增加本附約之保險金額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
保險人原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廿一條 【不分紅保險】
本附約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第廿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