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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安家保障定期壽險-01PT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安家保障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94年3 月1 日
94大法遵字第011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4 年12月30日
94大商發字第027號函備查修正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全部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全部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到復效日為止尚未還清的保險單貸款本息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
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
止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
險單面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