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不侷限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果解釋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而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
項目之一者。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傷病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的限制。
二、「意外傷害事故」:指不是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三、「重大傷病範圍」: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
本契約附表 1,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
之項目為準。「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
的保險人。
五、「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六、「區域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
構。
七、「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記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如果該金額有辦理變更
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九、「指定期間」:指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生效日的次 1 個月 1 號起,至第
2 保險單週年日的前一個完整曆月的最後 1 日。
十、「單月達標」:指被保險人單 1 曆月至少有 21 日單日步數達 7500 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