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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
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
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率
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
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
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六、「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
八、「 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
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九、「當年度保險金額」:指「總保險金額」(以千美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
額」所計得之金額。
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
按每千美元為基礎,第一至第六保險單年度,每年以八十美元遞增;第七保險單年度起每年改以一百
二十美元遞增,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十、「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
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
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十一、「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以「原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二者較小者為準。
十二、「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四、「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五、「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6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07 年 1 月 1 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 108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墊繳保險費本息、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