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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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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
(給付目:住院日額保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骨折保險
營養補充保險金)
(本保險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骨折保險金營養
補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兩百倍)
(本保「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的保險責任,自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90514日國壽字第109050002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解釋探求當事的真得拘於所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病」被保自本約生持續效第日或
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害」人於約有間內受意害事
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院」依照法規領有照並有病病人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院」被保經醫診斷或傷必須院,
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在醫院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健康
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間住院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稱之
間留院。
六、院日:按險人一次際全住進房或
性病房之住院日數(院及出院當)之,但被保險人院後
又於同一日住診療時,該日得重複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
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七、「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八、「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科醫:指完成科醫,並衛生甄審
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險年:按險人保本之足計算未滿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年度
加計一歲。
十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如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二手術指符生福部最之全健康療服
給付目及準第部第七節第三三章
第三列舉,不括該準其部、節內
者。全民險醫服務目及付標有變
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保險翌日十日得以或其定方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前項行使約撤權者的效應自書面
其他方式思表達翌零時,本約自,本
退
故,司不險責但契撤銷,若生保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自同保並第一保險保險任,給保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於同保前收相於第險費金額應負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司為承保否之示前生應之保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於本有效內因二條之疾傷害院診
接受治療傷害附表列骨目之,本依照
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以後費,照本載交方法,向
公司地或地點,或本公前往取,本公
開發證。期以期保費到付時年繳繳者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融機帳或方式付第後的期保,本
司於未能項約領保費時告要人交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間仍付者契約寬限了翌起停。如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止效,要得在效日內,請復保險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提出效申,並人清
保險除停間的保險後之自翌上午,開
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提出之復申請公司
於要之復請送公司日起要求保人保險
之可明。人如十日交齊要求供之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之危度有變更達拒程度,本拒絕
復效。
本公於第約定內要要保可保明,齊可
證明五日為拒,視同意並經保人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第三出申效者除有段或四項外,
交齊證明清償項所定之,自日上起,
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服務公司險契停止至得請復限屆滿
前三,將面、郵件簡訊約定式擇要保
有行使一項復效利,載明未於一項限屆滿
前恢單效,契力將第一期限滿之上午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依要最後本公之前資料出通為已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
者,司按單上載之住院險金額」保險
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同一單年一次院之日額險金高給
數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第九條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於本有效內因病或而入醫院病房
燒燙房接療者「住日額」外本公「住
醫療金日實際護病燙傷房的含轉
及轉出當日)的五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金」給付以三為限但同本公僅就病房
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第十條 骨折保險金
被保於本有效內因害,傷害故發起一
八十日以內,經
所)致成折項一(目之骨折完全
折及龜裂)者,本按「院醫金日」的付「
折保險金」。
前項如被人自傷害故發起超一百經診
確定者,人若明被險人與該外傷具有
果關,本仍依規定金,受前八十
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骨折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營養補充保險金
被保於本約有期間因疾或傷經醫診斷須於
或診受手治療已接手術,本按「院醫保險
額」給付「營養補充保險金」。
時,僅給付一次「營養補充保險金」。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營養補充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於本約有期間因同疾病害,因此起之
症,院後四日再次院時其第及第條之項保
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金之付,被保人係本契效期屆滿出院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本契有效間內依第條至一條給付各項保險
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兩百倍。
被保於本約有且於費期內達總額限者本契
期已之未期保費將予退,亦入第條至條之
各項保險金內給付。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因下事故住院療或受手療者本公不負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手術外科型。為重其基能所之必整型
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理或老之以直
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或其偶患遺傳傳染病或
病。
2.或其偶之以內血親礙優遺傳
病。
3.上理,足懷孕分娩致生險或
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滯:進行產,第一之潛過長
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
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
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腫瘤包括段之瘤,頸之及會
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重心不整專科醫師
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心臟採用級認定為
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因下原因成傷,本不負給付十條金的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險人酒後(騎車,吐氣液所酒精份超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不宣戰否)內亂其他的武變亂但契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子或子能置所起的炸、、輻或污。但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款情(除保險的故行為,致保險傷害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從事列活,致傷害,除另有定外本公
負給付第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被保人在立本約時對於司要書書詢問
知事據實明,有為匿或漏不明,為不的說
足以或減本公對於險的計者公司解除契約
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自公司有解之原,經一個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之終,自公司到要人書其他定方通知
開始生效。
要保第一約定止本約時如有期保費者本公
從當繳保費扣按日比例算已期間保險後,
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險人第八至第一條累計之各保險總額
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兩百倍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本契繳費間因項第款原終止有未期保費者
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的投年齡以足計算但是滿一歲零數過六
者加歲,保人申請保時應將險人出生月日
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齡較公司險費表所高年為大,本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保年的錯,而溢繳險費本公無息退還溢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日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保年的錯,而短繳險費要保得補短繳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日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覺且誤不本公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款、二款段情,其誤原責於公司,應
退
算。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故後
十日內知本公司,並於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件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公司
之事由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
本契約項保險金之受益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及變更。
被保險身故時,如本契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契約益人為法定繼承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法繼
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金」或「營養補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
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期;申請
養補充保險金」者,須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保險金時,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其他
醫師之學專業意見,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相關
資料。此所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因此延展本公司第二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骨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 X 光片;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或 X 光片。)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保險金時,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其他
醫師之學專業意見,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相關
資料。此所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因此延展本公司第二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得先
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額」,是減額後的「住醫療保險金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八條第三項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前項約定辦理減「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險人
依第八至第十一條所累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比例
同時縮小。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使
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容的變更,或記事項的增刪,應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院,要人的住所在中華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方
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骨折別表
項次
項目
1
指骨
2
趾骨
3
鼻骨、眶骨〈含顴骨〉
4
掌骨
5
蹠骨
6
肋骨
7
鎖骨
8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9
橈骨或尺骨
10
膝蓋骨
11
肩胛骨
12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13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14
頭蓋骨
15
臂骨
16
橈骨及尺骨
17
腕骨(一手或雙手)
18
脛骨或腓骨
19
踝骨(一足或雙足)
20
股骨
21
脛骨及腓骨
22
大腿骨頸
國泰人壽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86 歲滿期
86 歲滿期
61
1,050
820
62
1,100
880
63
1,150
920
64
1,200
960
65
1,250
1,000
66
1,300
1,040
67
1,350
1,080
68
1,400
1,120
69
1,450
1,160
70
1,500
1,200
71
1,600
1,280
72
1,700
1,360
73
1,800
1,420
74
1,900
1,500
75
2,000
1,600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所繳主約保費(or 主、附約保費合計)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
自行繳費
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月繳
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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