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頁,共 10 頁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
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七)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
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延髓癱瘓症。頇經
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
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
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八)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
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詴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節失
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
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
受契約頇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二、「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教學醫院」: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詴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
七、「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
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
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給付「祝壽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九、「保險事故日」:第一款各目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之計算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