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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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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給付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骨折保險金
營養補充保險金)
(本保險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骨折保險營養
補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兩百倍)
(本保「疾病」等待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申訴電話:市話免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真:
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9.05.14國壽字第109050002號函備查
110.07.01國壽字第110070175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解釋應探求契當事的真,不拘泥於所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病」指被保險自本契約效日持續效第十一日或
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害」指被保險於本約有期間,遭受意害事
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院」指依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有病治病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院」指被保險經醫診斷疾病傷害必須醫院
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含全民健康
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五條所稱之
間留院。
六、院日」:按被險人一次院實全日進急房或
性病房之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
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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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七、「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八、「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科醫」:指醫完成科醫訓練並經衛生部甄
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險年」:按被險人保本約時足歲計算是未滿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保險單年度
加計一歲。
十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如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二手術:指符合生福部最公布全民健康醫療
給付付標部第第七部第第四
第三手術括該標準章或所列
者。康保服務項目準如更或
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前述所包,可生福健康署網
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網頁查詢。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保險送達翌日算十日內以書或其他約式檢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前項定行使本約撤權者撤銷效力應自人書
其他方式意思表示達翌零時生效本契約自效,
退
故,司不保險責任但契撤銷效前若發生保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生效日、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效日本公同意保並收取險費開始公司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於同承保前,收相於第期保費之金額以同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之日為本契約生效日。
本公本契應負的保責任自本約生日起持續第三
日或效日始。但被險人遭受外傷事故所致不受
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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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因二條約定疾病傷害住院療、
接受治療因傷害致附表列骨折項之一,本司依本契
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期以後保費,照本約所交付方法期,
公司地或定地點交,本付開發之證。期以後分
期保到期交付時,繳或年繳,自告到達翌三十
為寬間;繳或季繳,則另為告,保險單所付日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融機轉帳或其方式付第期以的分期保者,
司於未能此項約定領保費時應催要保人交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間仍交付者,契約寬限間終翌日起停。如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止效後,要保得在效日二年,申請復但保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並保人
保險除停期間的危保險後之額,翌日上午起,
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一項復效申請本公
於要之復申請送達公司日起日內求要保人被保
之可明。保人如未十日交齊公司求提供之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之危程度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本得拒
復效。
本公於第項約定期內要要保提供保證明,收齊
證明五日不為拒絕,視同意效,經要保人第二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第三提出申請效者除有項後或第四項形外
交齊證明並清償第項所定之額後自翌日上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服務本公司於險契停止力後得申請復期限滿
前三,將書面、電郵件簡訊其他定方式擇要保
有行使一項請復效之利,載明保人於第一項期限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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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恢單效者,契約力將第一約定限屆滿之日上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依要人最後留本公之前聯絡料發出通視為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者,司按險單上所載之住院療保金日額」被保
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同一險單年度一次院之住院額保險金高給付日
數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第九條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因病或害,入住醫院護病
燒燙房接治療者,「住日額險金外,本公按「
醫療金日」乘實際進加護病燒燙病房的日含轉
及轉出當日)的五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金」給付數以三十為限但同日內公司僅就病房
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第十條 骨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因害,意外害事故發日起
八十日以內,經
所)致成表所折項目之該項目之全骨不完全骨
折及龜裂者,公司「住院醫險金額」付「
折保險金」。
前項如被險人自意傷害故發之日超過一百日經
確定者,益人若能明被險人骨折該意外傷故具有因
果關,本司仍依前規定折保金,受前一百十日
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骨折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營養補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害,經醫診斷須於醫院
或診接受手術療且已接手術者,公司按「院醫保險金日
額」給付「營養補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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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僅給付一次「營養補充保險金」。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營養補充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期間因同一疾或傷害,因此起之併發
症,出院後十日內再次院時,其八條及第條之項保
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險金之給,倘被保人係於本約有效期屆滿出院者,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於本契約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第十一條給付各項保險
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兩百倍。
被保人於本契有效且於費期間內給付總額限者本契約當
期已付之未到保險費將予退還,不併入第條至條之
各項保險金內給付。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治療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人因下列故而住院療或接受術治療者本公不負給付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容手術、科整型。為重建其本功能所之必整型,不
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護理或老之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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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人或配偶患有生之遺傳、傳疾病或精
病。
2.人或配偶之四以內之血患有生之遺傳
病。
3.學上由,足以懷孕或分有招命危險或
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遲滯已進行充產,但第產程伏期過長
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
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
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腔腫瘤(括子段之腫瘤子宮之腫及會
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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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並科專明或
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之心分級第四
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人因列原因致傷害時,公司不負付第十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保險人飲駕()車,其氣或血液含酒精成超過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爭(不論戰與否)內亂及其類似的武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原子或核能裝置所起的爆炸灼熱、輻或污。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一款情形除被保險的故意行外),致保險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人從事下活動,致傷害時,契約另有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第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或被保險在訂立本約時,對本公司要書書詢問的告
知事應據實說,如有為匿或遺漏為說明,為不的說明,
足以更或減少公司對於險的估計,本公司解除契約,其
時,不在此限。
前項除契約權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因後,經一個不行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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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約之止,自本司收到要人書面或他約定方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依第一項定終止本約時,如未到期保費者本公司應
從當已繳保險扣除按日比例計算經過期間保險後,將其
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保險人依八條至第一條所累申領之各保險總額已達
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兩百倍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本契於繳費期因前項第款原,如有未期保費者,本
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人的投保齡,以足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個月
者加一歲,要人在申請保時,應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
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投保年較本公司險費率表載最高年為大,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繳保險者,本公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日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錯誤,而短繳保險者,要保得補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日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其錯不可於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一款、第款前段情,其錯誤因歸責於公司,應加計
退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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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之故後
十日內知本公司,並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
之事由未在前述約定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
本契約項保險金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及變更。
被保險身故時,如本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契約益人為法定繼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
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金」或「營養補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
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期;申請
養補充保險金」者,須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保險金時,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
醫師之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同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此所生之費用本公司負擔。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骨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 X 光片;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或 X 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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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保險金時,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
醫師之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資料。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
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額」,是減額後的「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前項約定辦理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時,被保險
依第八至第十一條所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
同時縮小。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使
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以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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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骨折別表
項次
項目
1
指骨
2
趾骨
3
鼻骨、眶骨〈含顴骨〉
4
掌骨
5
蹠骨
6
肋骨
7
鎖骨
8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9
橈骨或尺骨
10
膝蓋骨
11
肩胛骨
12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13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14
頭蓋骨
15
臂骨
16
橈骨及尺骨
17
腕骨(一手或雙手)
18
脛骨或腓骨
19
踝骨(一足或雙足)
20
股骨
21
脛骨及腓骨
22
大腿骨頸
本業務員須知僅供內部教育使用,不得做為宣傳或行銷資料。
國泰人壽新樂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86 歲滿期
86 歲滿期
61
1,120
870
62
1,170
930
63
1,220
970
64
1,270
1,010
65
1,320
1,060
66
1,380
1,100
67
1,430
1,140
68
1,480
1,180
69
1,530
1,220
70
1,590
1,260
71
1,690
1,350
72
1,790
1,430
73
1,900
1,500
74
2,000
1,580
75
2,100
1,680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保費(or 主、保費) 2000 ,但金融帳及
自行繳
則不次最費限。月
第一須繳2 個月
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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