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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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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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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癌症照護、癌症住院醫療癌症長期住院醫療癌症住院手術醫癌症門診手術醫癌症
骨髓移植醫療、癌症義肢裝設、癌症義齒裝設、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門診醫療、癌症化學治療、癌症放
射線治療、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
(每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二千五百倍)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中華民國 96 8 17 日國壽字第 96080313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終身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 於本 附約生效 日起 或復效日 起持 續有效九 十日 以後,經 醫院 醫師藉由病理
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
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院衛生署
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一)者為限。
二、「原位癌症」: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手術」:係指符合行政 院衛 生署最新 公布 之全民健 康保 險醫療費 用支 付標準第 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
所列舉之手術。
「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 始前 未曾罹患 癌症 ,且於本 附約 保險責任 開始 後始經醫 院診 斷確定罹患癌
症時,本公司將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立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
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思表示時,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
一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完全殘廢並理賠殘廢保險金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
還本附約已收受之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其每次出
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一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原位癌症」者,本公司
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以下同) 陸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參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但應扣除前項因「原位癌症」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
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前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第十二條 癌症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
者,自該診斷確定日的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逢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萬伍
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最長以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
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再乘上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
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
治療且長期住院(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同一次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
以上之日數,本公司每日按每一投保單位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
金」
第十五條 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並接受癌症
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萬伍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
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 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
接受癌症治療手 術者,每次手術 本公司按每一投 保單位壹萬伍 仟元乘以約定投 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
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七條 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療
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拾貳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
保險金」。
前項「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於醫院接受截肢手術,且進而接受義肢安裝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陸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
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拔
除牙齒,或因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且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參萬元乘
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
因,於醫院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且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參萬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僅限女性被保險人申請,且每側乳房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
症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
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行政
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範,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治療者而言。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第廿二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
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 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
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
之金額,給付「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
前項「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廿五條 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廿四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每
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二千五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廿四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癌症
醫療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時,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廿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
(1.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2.已申領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於申領「癌症照護保險金」時,無須檢
具本項。)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廿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
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
金」「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
療保險金」「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住院手術證明文件,或癌症門診手術證明文件,或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文件,或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文件,或癌症義乳重建手術證明
文件,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件,或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廿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投
保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第廿五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依減少後之投保單位計算。但須
等比例扣除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第卅一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
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返還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卅二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尚有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廿四條之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三條 變更住所
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四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五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附表二:給付項目暨給付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一投保單位)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條次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最高以30,000元為限)
30,000元
(原位癌給付6,000元)
第11條
癌症照護保險金 15,000元(最長以五年為限) 第12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元 第13條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日數自31日以上
每日500元
第14條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金 15,000元 第15條
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金 15,000元 第16條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120,000元 第17條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60,000元 第18條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30,000元 第19條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30,000元 第20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元 第21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元 第22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元 第23條
癌症化療或放療補助保險金 500元 第24條
以上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上限: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二千五百
國泰人壽康愛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繳費 單位:元∕每 1 單位
男性
10 15 20 30 10 15 20 30
0 7,178 4,886 3,783 2,639 9,035 6,117 4,714 3,252
1 7,248 4,925 3,809 2,651 9,187 6,213 4,784 3,298
2 7,328 4,972 3,842 2,670 9,347 6,317 4,862 3,351
3 7,422 5,031 3,885 2,696 9,521 6,432 4,949 3,412
4 7,531 5,101 3,937 2,730 9,709 6,557 5,044 3,480
5 7,655 5,183 3,999 2,772 9,911 6,692 5,149 3,556
6 7,793 5,275 4,070 2,822 10,126 6,837 5,261 3,639
7 7,945 5,378 4,149 2,879 10,352 6,991 5,381 3,730
8 8,109 5,490 4,236 2,942 10,590 7,153 5,508 3,827
9 8,285 5,611 4,330 3,012 10,837 7,322 5,640 3,930
10 8,470 5,738 4,430 3,086 11,092 7,497 5,778 4,038
11 8,664 5,871 4,535 3,165 11,353 7,676 5,921 4,152
12 8,864 6,010 4,644 3,248 11,620 7,860 6,067 4,270
13 9,071 6,152 4,756 3,335 11,892 8,048 6,218 4,392
14 9,283 6,298 4,872 3,424 12,169 8,241 6,373 4,520
15 9,500 6,447 4,990 3,517 12,451 8,437 6,532 4,652
16 9,720 6,600 5,112 3,613 12,739 8,638 6,696 4,789
17 9,944 6,754 5,236 3,711 13,032 8,844 6,865 4,932
18 10,172 6,912 5,363 3,813 13,332 9,057 7,041 5,081
19 10,402 7,072 5,492 3,918 13,640 9,277 7,225 5,237
20 10,635 7,236 5,625 4,026 13,957 9,505 7,417 5,401
21 10,873 7,403 5,761 4,139 14,282 9,742 7,617 5,573
22 11,115 7,575 5,902 4,257 14,616 9,987 7,825 5,752
23 11,364 7,752 6,048 4,380 14,956 10,240 8,041 5,938
24 11,619 7,936 6,201 4,510 15,300 10,498 8,262 6,130
25 11,883 8,126 6,360 4,646 15,647 10,761 8,487 6,326
26 12,154 8,325 6,526 4,790 15,994 11,026 8,716 6,525
27 12,433 8,529 6,698 4,940 16,339 11,292 8,946 6,727
28 12,717 8,739 6,876 5,096 16,683 11,559 9,177 6,930
29 13,004 8,952 7,058 5,257 17,023 11,824 9,409 7,133
30 13,293 9,168 7,243 5,422 17,357 12,087 9,639 7,337
31 13,581 9,385 7,431 5,590 17,681 12,344 9,865 7,538
32 13,865 9,601 7,619 5,760 17,991 12,591 10,083 7,733
33 14,144 9,814 7,806 5,931 18,277 12,823 10,290 7,920
34 14,416 10,025 7,992 6,103 18,533 13,033 10,479 8,094
35 14,680 10,231 8,176 6,275 18,752 13,216 10,647 8,251
36 14,935 10,434 8,358 6,446 18,928 13,370 10,789 8,389
37 15,183 10,633 8,537 6,619 19,060 13,492 10,906 8,507
38 15,423 10,828 8,715 6,792 19,150 13,582 10,997 8,605
39 15,657 11,022 8,892 6,967 19,200 13,644 11,064 8,686
40 15,885 11,213 9,069 7,144 19,221 13,686 11,115 8,754
41 16,109 11,403 9,245 7,325 19,253 13,734 11,179 8,834
42 16,328 11,590 9,422 7,508 19,261 13,765 11,230 8,904
43 16,538 11,773 9,596 7,694 19,244 13,778 11,266 8,964
44 16,739 11,950 9,769 7,880 19,202 13,773 11,289 9,014
45 16,927 12,119 9,936 8,067 19,132 13,748 11,295 9,258
46 17,097 12,278 10,096 19,033 13,702 11,286
47 17,246 12,424 10,248 18,904 13,636 1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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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7,457 15,066
63 17,424 14,714
64 17,402 14,361
65 17,397 14,013
註:個人件費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二個月)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則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繳費×0.52 ───┐
季繳費繳費×0.262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額即為應繳保費
月繳費繳費×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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