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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
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
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或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則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與「躉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
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
式計算;「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
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
「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二者之較大值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
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超過之金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或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則本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
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
第五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展期定期
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
式計算。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二條約定即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