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期
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國內十
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兩者較高者為準。
四、「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六、「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
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七、「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一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
額」所計得之金額。「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險單年度起,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遞增所計得之金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詳附表一),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為
止。
八、「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九、「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
值。
十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三、「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3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4年1月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05年1月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