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國壽字第96120630號
中華民國98年 3月18日國壽字第98030621號
中華民國99年 8月31日國壽字第99080963號
中華民國101年 4月30日國壽字第101041143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附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療健
康保險附約(甲型)、國泰人壽團體溫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給
付健康保險附約(甲、乙型)、國泰人壽團體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新全意
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或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
額健康保險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
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
日數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
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