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開始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應符合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之規定。
第八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
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
保險人。本契約之效力於給付後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之約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按第九條約定方式計算
之年金金額定期給付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第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當時年金生命表及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採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係按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
定方式計算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
低於新台幣五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