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3 日國壽字第 96040145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始生
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申請批註當時與本公
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以新台幣貳佰元為上限。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
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
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
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
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三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
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公司並退還剩餘的保單帳戶價值。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
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公
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
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
利儲存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