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傷害附約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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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歲以下一年期傷
害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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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依105年7月19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4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國壽字第99020074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傷害附約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9年2月3
日(含)以後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詳如附表,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附約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
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約條款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批註條款所稱「所繳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本附約續保時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本附約(不包括附加於本
附約之附加條款)已繳保險費。
本批註條款所稱「本附約續保時」,指被保險人身故前本附約最近一次之續保日。
「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為一年,自99年2月3日(含)後至該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止,於本附約保險期間
屆滿時逐年隨同本附約續保而繼續有效。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續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三條 身故保險金之排除
本附約續保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且於十五
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依法不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
一、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
二、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身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國泰人壽快樂GO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十五歲者(適用保險年齡15歲之費率),於前項情形,本公司將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計算方式
本附約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如本附約之費率單位為:元╱每萬保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10000)×表訂費率(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如本附約之費率單位為:元╱每10萬保額
保險費=(保險金額/100000)×表訂費率(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情形如本附約續保時,本附約之費率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者,以調整後者為準。
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約保險範圍及費率(不包括附加於本附約之附加條款)比較參考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