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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佳美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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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佳美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中華民國 103 7 8 日國壽字第 103070445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要保人(以下稱“您”)充分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護您的權益,在投保前請詳細閱讀本保單條款導讀
及條款內容。條款粗黑字體標示的文字提醒您閱讀時特別注意。如您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
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契約撤銷權…………………………………………………………………………………………………………第七條
由於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繼續性的契約,您投保時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繳費能力。為使您有充分時間了解
本商品內容,在您收到保險單翌日起10天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
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寬限期間…………………………第九條
對於第二期以後的續期保險費,如您因故未能按時繳付時,依條款約定的一段期間內,您可以補繳保險費。在
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終止契約的權利…………………………………………………………………………………………………第十三條
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間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契約的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
書面申請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退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保險…………………………條至條、六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有權利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申領保險金時請依條款約定檢
附相關文件,本公司將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您應履行的義
按時繳付保險費……………………………………………………………………………………………………第九條
您應按時繳付保險費。如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告知義務…………………………………………………………………………………………………………第十二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第二十條
當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定義…………………………………………
已針款中業名這些本商一環您的
益,請您詳加閱讀。
匯款相關費用……………………………………………………………………………………………………第四條
由於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因此有關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可能會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您詳加留意。
匯率風險……………………………………………………………………………………………………………第五條
您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
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除外責任………………………………………………………………………………………………………第二十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第八條 保險範圍
第二章 契約效力
第九條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期間
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章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二)
第五章 增值回饋分享金及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五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七章 各項退還費加
利息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 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
的申領
第二 退繳保險費息的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章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九章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章 保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三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四條 不分紅保險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 時效
第三十九條 批註
第四十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期
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十年期
美國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
www.cathayholdings.com/ life)。
五、「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六、「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
()給付該保險單年度「生存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前一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營業要保本契保險期保所收
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保險被保契約,但滿歲的月者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103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411日,第二
保險單週年日為1051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各期保險費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幣(本公險責保時上開保險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含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
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章 約效力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提出復效,並保人清償費扣期間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之日個月提出項之申請本公司得保人申請送達本
公司起五要求人提被保之可明。人如未於內交司要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要保第三出申效者除有後段四項形外,於可保並清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外,人清險單本息墊繳費及息,償餘額合得逾十三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定期滿時契約力即止,約若達有保單準備要保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三章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被保在訂契約,對公司書書問的告知應據如有
隱匿因過漏或實的明,變更少本對於危險計者司得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自本知有除之後,一個行使而消或自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足達以上繳費達有價值金而終止時,應於到通
知後月內解約逾期司應計利付,息按率一分的算。契約
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本公司按第十八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
三、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五章 值回饋分享金及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五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增值分享依儲生息式,以各告利率,複利積至保人
請求付,被保身故完全或本終止由本公司一併但在公司
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每一單週應就項約算所增值分享金,面或件通要保
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有效內,每一單週仍生,本公司列約生存
金:
一保:每金額險費分之(下無)
乘以保險金額(以千美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有效且保年齡一百歲之單週年日存時司除前條
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八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有效於繳期間身故本公按身日時列二計算所得
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於本有效於繳期滿身故本公按身日時列三計算所得
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退
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人於約有且保年齡於十前身者,公司下列式處不適
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息」以「保險」為,按率百二點一五年複,計自保
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約時精神礙或他心缺陷不能識其為或依其識而之能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得超立本時遺及贈法第條有產稅喪葬除額,其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約,投保葬費險金合計前項之限,本公司承保費用額範
圍內各要所載保時先後約給葬費險金至前喪葬額度限為
如有以上公司險契要保相同法區要保時間後者保險司應
任。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於本有效於繳期間致成所列全殘程度者,公司全殘
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於本有效於繳期滿致成所列全殘程度者,公司按完廢診
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於本有效間且繳費間內附表列之全殘度之者,約當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人於約有且保年齡於十前致附表列完廢程之一本公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險費,指保險率表金額基礎迄被人完廢診定日
所繳險費加計」,以「保險為基按年利率之二,以複利
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金。
第六章 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於知本公應負險責事故十日通知司,於通儘速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於收項文後十日內付之因可責於司之致未前述定期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七章 項保險金及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八章 外責任及受益權喪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四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九章 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章 單服務相關約定事
第三十條 減少保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與「躉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以年複利方
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值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
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及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相
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於要保人辦
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
三十六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繳保收取
額。
第五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五條約定即不適用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六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 管轄法院
契約以要地地審管,要華民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國泰人壽佳美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保額
投保
年齡
2
年期
男性
女性
0 2367 2367
1 2367 2367
2 2367 2367
3 2367 2367
4 2367 2367
5 2367 2367
6 2368 2368
7 2370 2370
8 2371 2371
9 2372 2372
10 2374 2374
11 2375 2375
12 2376 2376
13 2377 2377
14 2379 2379
15 2380 2380
16 2383 2383
17 2386 2386
18 2388 2388
19 2391 2391
20 2394 2394
21 2397 2397
22 2400 2400
23 2402 2402
24 2405 2405
25 2408 2408
26 2413 2410
27 2418 2412
28 2423 2415
29 2428 2417
30 2434 2419
31 2439 2421
32 2444 2423
33 2449 2426
34 2454 2428
35 2459 2430
36 2465 2435
37 2471 2440
38 2477 2445
39 2483 2450
40 2489 2455
41 2495 2460
42 2501 2465
43 2507 2470
44 2513 2475
45 2519 2480
46 2532 2488
47 2545 2496
48 2559 2504
49 2572 2512
50 2585 2520
51 2598 2528
52 2611 2536
53 2625 2544
54 2638 2552
55 2651 2560
56 2674 2577
57 2698 2594
58 2721 2611
59 2745 2628
60 2768 2645
61 2791 2662
62 2815 2679
63 2838 2696
64 2862 2713
65 2885 2730
66 2944 2763
67 3003 2795
68 3062 2828
69 3121 2860
70 3180 2893
71 3239 2926
72 3298 2958
73 3357 2991
74 3416 3023
75 3475 3056
76 3598 3111
77 3720 3167
78 3843 3222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2 個月保費
)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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