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在要
保書上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二、「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第六條
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
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已繳保險費之總和。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所繳保險費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八、「每月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及「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
之差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詳附表一)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自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中扣除之。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所繳保險費則每月保險成本為零。
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