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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e富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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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e 富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
e
富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106 11 3
台壽字第 106232011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在要
保書上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二、「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第六條
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
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已繳保險費之總和。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所繳保險費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八、「每月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及「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
之差額」等計算而得之金該項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詳附表一)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自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中扣除之。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所繳保險費則每月保險成本為零。
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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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
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年金金額的給付】
第九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依第八條計算
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本人至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歲,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
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三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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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等比例減少,該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取其大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按本商品之預定利率以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
二、保證金額: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
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四條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十七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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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
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
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
付時扣除。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每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每月保險成本與應繳每月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之差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
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每月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或按照所付的每月保險成本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之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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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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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月保險成本
單位:每拾萬元「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繳保險費二者之差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20 足歲
5.028
2.047
59
80.900
21
5.165
2.095
60
88.176
22
5.383
2.208
61
94.114
23
5.721
2.386
62
101.463
24
6.140
2.613
63
110.383
25
6.615
2.880
64
120.713
26
7.131
2.969
65
132.179
27
7.461
3.017
66
144.169
28
7.776
3.074
67
157.102
29
8.122
3.155
68
171.807
30
8.549
3.244
69
188.221
31
9.081
3.357
70
205.923
32
9.742
3.559
71
225.302
33
10.515
3.891
72
245.898
34
11.386
4.231
73
268.242
35
12.344
4.522
74
292.206
36
13.384
4.805
75
318.135
37
14.536
5.137
76
345.782
38
15.705
5.598
77
375.708
39
16.833
6.116
78
408.229
40
18.162
6.650
79
443.901
41
19.572
7.184
80
482.997
42
21.240
7.693
81
525.783
43
23.166
8.300
82
571.874
44
25.293
9.044
83
622.089
45
27.541
9.958
84
675.657
46
29.926
10.978
85
733.681
47
32.497
12.054
-
-
48
35.301
13.235
-
-
49
38.403
14.594
-
-
50
41.385
16.115
-
-
51
44.511
17.854
-
-
52
47.855
19.537
-
-
53
51.175
21.195
-
-
54
54.422
22.756
-
-
55
57.927
24.447
-
-
56
61.956
26.494
-
-
57
67.040
29.115
-
-
58
73.196
32.3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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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e 富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附表二:附加費用表
附加費用率
2.95%
附加費用=當年度已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三:解約費用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2.6%
3
2.2%
4
2.1%
5
1.4%
6
1.2%
7 年及以後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台灣人壽 e 富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附加費用表:
附加費用率
2.95%
附加費用=當年度已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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