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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證金額的給付】
第十六條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或被保險人已身故
或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尚未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將依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之「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
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
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證金額應依扣取之
單位數減少之。
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前項給付之金額改以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文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到期收益金額的給付】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或被保險人已身故
或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尚未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將依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到期收益金額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
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到期收益金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
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到期收益金額應依扣取之
單位數減少之。
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前項給付之金額改以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文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第
十六條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或已依第十七條給付到期收益金額者,本公司得先扣抵已給付之金額後,給付其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第十六條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或已依第十七條給付到期收
益金額者,本公司得先扣抵已給付之金額後,給付其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
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