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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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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金
中華民國 106 2 24
台壽字第 1062330002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8 4 24
台壽字第 1082330037 號函備查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取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
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
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繳付之躉繳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
定,且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六、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三),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於契約生效日一次扣除。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存之款項。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
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六之一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
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六之二時
,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公司匯
款予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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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之發行日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運用期間,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
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三、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
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四、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五、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
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至少相當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繳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繳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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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附表六之三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
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
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
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之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貨幣單位
第八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九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 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 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 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 依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 依第十三條償付解約金。
四、 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 依第十七條給付滿期保證金額。
六、 依第十八條給付到期收益金額。
七、 依第二十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八、 依第三十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九、 依第三十三條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時,所返還之金額。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 依第十條給付收益分配。
二、 依第十四條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三、 依第二十八條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
一、 交付保險費。
二、 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所
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但依第三十三條因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
足而返還金額時,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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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十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計得之金額或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
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
但若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
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
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
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二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四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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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三百三十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一千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的金
額。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十九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滿期保證金額的給付】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或被保險人已身故或
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尚未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失能保險金,投資標的發行
司將依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之「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
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
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證金額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
之。
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前項給付之金額改以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文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到期收益金額的給付】
第十八條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或被保險人已身故或
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尚未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失能保險金,投資標的發行
司將依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到期收益金額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
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到期收益金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
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到期收益金額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
之。
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前項給付之金額改以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文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第十
七條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或已依第十八條給付到期收益金額者,本公司得先扣抵已給付之金額後,給付其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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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
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美元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第十七條給付滿期保證金額或已依第十八條給付到期收益金
額者,本公司得先扣抵已給付之金額後,給付其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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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但自增加基本保額
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
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
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
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四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但無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
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
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
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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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額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基本保額。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為身故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之處理】
第三十三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不含)前,要保人選擇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時,若發行公司有信用評等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者,或選擇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
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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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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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美元/元或%)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交付保險費時收取:
保險費
比例
3,300 ~66,500 (不含)
4.00
66,500 ~10 萬元(不含)
3.75
10 萬元()以上
3.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詳附表三。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
,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無。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美元十五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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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投資標的運用期
投資標的運用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15
6.2
7.4
8.5
2.4
2.9
3.3
16
6.7
7.9
9.0
2.6
3.1
3.5
17
7.0
8.1
9.2
2.7
3.2
3.6
18
7.0
8.1
9.3
2.8
3.2
3.7
19
7.0
8.2
9.3
2.8
3.3
3.7
20
7.0
8.2
9.3
2.8
3.3
3.7
21
7.0
8.2
9.3
2.8
3.2
3.7
22
7.0
8.2
9.3
2.8
3.2
3.7
23
7.0
8.2
9.4
2.8
3.3
3.8
24
7.1
8.3
9.5
2.8
3.3
3.9
25
7.2
8.4
9.7
2.9
3.4
4.0
26
7.3
8.6
10.0
3.0
3.6
4.2
27
7.5
8.9
10.4
3.2
3.8
4.5
28
7.8
9.3
10.9
3.4
4.1
4.8
29
8.2
9.8
11.6
3.6
4.4
5.2
30
8.7
10.4
12.3
3.9
4.7
5.6
31
9.2
11.1
13.2
4.2
5.1
6.0
32
9.9
12.0
14.2
4.5
5.5
6.5
33
10.7
12.9
15.3
4.9
5.9
7.0
34
11.5
13.9
16.4
5.2
6.3
7.5
35
12.4
15.0
17.7
5.6
6.8
8.0
36
13.4
16.2
19.1
6.1
7.3
8.7
37
14.4
17.4
20.7
6.5
7.9
9.4
38
15.6
18.8
22.3
7.0
8.5
10.1
39
16.8
20.3
24.1
7.6
9.2
11.0
40
18.2
22.0
26.0
8.2
10.0
12.0
41
19.6
23.7
28.1
9.0
10.9
13.1
42
21.2
25.7
30.4
9.8
12.0
14.3
43
23.0
27.8
32.9
10.7
13.1
15.7
44
24.8
30.0
35.5
11.8
14.4
17.2
45
26.8
32.4
38.4
12.9
15.8
18.9
46
29.0
35.1
41.6
14.2
17.3
20.6
47
31.4
37.9
45.0
15.6
18.9
22.4
48
34.0
41.0
48.7
17.0
20.5
24.4
49
36.8
44.5
52.7
18.4
22.3
26.4
50
39.8
48.2
57.2
20.0
24.1
28.7
51
43.2
52.3
62.1
21.6
26.2
31.2
52
46.9
56.8
67.5
23.4
28.5
34.0
53
51.0
61.8
73.4
25.5
31.1
37.3
54
55.5
67.2
79.8
27.9
34.1
40.9
55
60.5
73.2
86.9
30.6
37.5
45.1
56
65.9
79.8
94.7
33.8
41.4
49.7
57
71.9
86.9
103.1
37.4
45.8
54.8
58
78.4
94.7
112.2
41.4
50.5
60.4
59
85.4
103.2
122.1
45.7
55.7
66.5
60
93.1
112.4
132.8
50.4
61.3
73.1
61
101.4
122.3
144.5
55.4
67.4
80.3
62
110.5
133.1
157.0
60.8
74.0
88.2
63
120.3
144.7
170.5
66.8
81.2
96.8
64
130.9
157.3
185.1
73.3
89.1
106.2
65
142.4
170.9
200.8
80.6
97.9
116.6
66
154.8
185.6
217.7
88.5
107.5
128.0
67
168.3
201.3
235.8
97.4
118.1
140.5
68
182.8
218.3
255.2
107.1
129.8
154.1
69
198.4
236.5
275.9
117.8
142.6
169.1
70
215.2
256.0
297.9
129.5
156.5
185.3
71
233.2
276.7
321.3
142.3
171.7
203.0
72
252.5
298.9
346.0
156.2
188.2
222.1
73
273.1
322.3
372.1
171.4
206.1
242.7
74
295.0
347.2
187.9
225.5
75
318.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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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
時點
國際債券
--
投資日()
(國際債券淨值為 100)
目標到期基金
--
投資日()
(目標到期基金淨值為 10)
贖回
評價
時點
國際債券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目標到期基金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註:上表投資日係指首次投資配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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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
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六:投資標的一覽表
附表六之一:本附表六之一適用國際債券,本次未連結此投資標的
附表六之二:目標到期基金
本契約提供之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批註條款
附表六之三:資金停泊帳戶
序號
投資標的名稱
代號
幣別
基金
種類
股份
類別
是否
配息
是否有
單位淨值
1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
F201
美元
資金停泊帳戶
-
-
註: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辦理契約復效時投入,以及其後之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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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美元/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交付保險費時收取:
保險費
比例
3,300 ~66,500 (不含)
4.00
66,500 ~10 萬元(不含)
3.75
10 萬元()以上
3.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詳附表三。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
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
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美元
十五元。
五、其他費用
無。
2 頁,共 3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淨危險保
保險
年齡
男性
投資標的運用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15
6.2
7.4
8.5
2.4
2.9
3.3
16
6.7
7.9
9.0
2.6
3.1
3.5
17
7.0
8.1
9.2
2.7
3.2
3.6
18
7.0
8.1
9.3
2.8
3.2
3.7
19
7.0
8.2
9.3
2.8
3.3
3.7
20
7.0
8.2
9.3
2.8
3.3
3.7
21
7.0
8.2
9.3
2.8
3.2
3.7
22
7.0
8.2
9.3
2.8
3.2
3.7
23
7.0
8.2
9.4
2.8
3.3
3.8
24
7.1
8.3
9.5
2.8
3.3
3.9
25
7.2
8.4
9.7
2.9
3.4
4.0
26
7.3
8.6
10.0
3.0
3.6
4.2
27
7.5
8.9
10.4
3.2
3.8
4.5
28
7.8
9.3
10.9
3.4
4.1
4.8
29
8.2
9.8
11.6
3.6
4.4
5.2
30
8.7
10.4
12.3
3.9
4.7
5.6
31
9.2
11.1
13.2
4.2
5.1
6.0
32
9.9
12.0
14.2
4.5
5.5
6.5
33
10.7
12.9
15.3
4.9
5.9
7.0
34
11.5
13.9
16.4
5.2
6.3
7.5
35
12.4
15.0
17.7
5.6
6.8
8.0
36
13.4
16.2
19.1
6.1
7.3
8.7
37
14.4
17.4
20.7
6.5
7.9
9.4
38
15.6
18.8
22.3
7.0
8.5
10.1
39
16.8
20.3
24.1
7.6
9.2
11.0
40
18.2
22.0
26.0
8.2
10.0
12.0
41
19.6
23.7
28.1
9.0
10.9
13.1
42
21.2
25.7
30.4
9.8
12.0
14.3
43
23.0
27.8
32.9
10.7
13.1
15.7
44
24.8
30.0
35.5
11.8
14.4
17.2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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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38.4
12.9
15.8
18.9
46
29.0
35.1
41.6
14.2
17.3
20.6
47
31.4
37.9
45.0
15.6
18.9
22.4
48
34.0
41.0
48.7
17.0
20.5
24.4
49
36.8
44.5
52.7
18.4
22.3
26.4
3 頁,共 3
保險
年齡
男性
投資標的運用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50
39.8
48.2
57.2
20.0
24.1
28.7
51
43.2
52.3
62.1
21.6
26.2
31.2
52
46.9
56.8
67.5
23.4
28.5
34.0
53
51.0
61.8
73.4
25.5
31.1
37.3
54
55.5
67.2
79.8
27.9
34.1
40.9
55
60.5
73.2
86.9
30.6
37.5
45.1
56
65.9
79.8
94.7
33.8
41.4
49.7
57
71.9
86.9
103.1
37.4
45.8
54.8
58
78.4
94.7
112.2
41.4
50.5
60.4
59
85.4
103.2
122.1
45.7
55.7
66.5
60
93.1
112.4
132.8
50.4
61.3
73.1
61
101.4
122.3
144.5
55.4
67.4
80.3
62
110.5
133.1
157.0
60.8
74.0
88.2
63
120.3
144.7
170.5
66.8
81.2
96.8
64
130.9
157.3
185.1
73.3
89.1
106.2
65
142.4
170.9
200.8
80.6
97.9
116.6
66
154.8
185.6
217.7
88.5
107.5
128.0
67
168.3
201.3
235.8
97.4
118.1
140.5
68
182.8
218.3
255.2
107.1
129.8
154.1
69
198.4
236.5
275.9
117.8
142.6
169.1
70
215.2
256.0
297.9
129.5
156.5
185.3
71
233.2
276.7
321.3
142.3
171.7
203.0
72
252.5
298.9
346.0
156.2
188.2
222.1
73
273.1
322.3
372.1
171.4
206.1
242.7
74
295.0
347.2
187.9
225.5
75
318.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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