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7U0-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A
AA
A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
: :
: 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 :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
::
:
(
((
(一
一)
))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3
33
3
條)
))
)
(
((
(二
二)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44
4
、第
6
66
6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8
88
8
、第
10
1010
10
條、
2
22
26
66
6
條)
))
)
(
((
(三
三)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55
5
條、
13
1313
13
條至
16
1616
16
條)
))
)
(
((
(四
四)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
9
99
9
)
))
)
(
((
(五
五)
))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1111
11
條、
12
1212
12
條、
、第
17
1717
17
條至第
至第至第
至第 19
1919
19
條)
))
)
(
((
(六
六)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
(第
2
22
20
00
0
條、
、第
2
22
21
11
1
條)
))
)
(
((
(七
七)
))
) 基本保額
基本保額基本保額
基本保額保險期間之變更
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期間之變更
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
22
23
33
3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2
22
25
55
5
條)
))
)
(
((
(八
八)
))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2
22
26
66
6
條)
))
)
(
((
(九
九)
))
)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29
2929
29
、第
3
33
30
00
0
條)
))
)
(
((
(十
十)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3
33
31
11
1
條)
))
)
7U0-2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
金采人生退休金采人生退休
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終身保險 A
AA
A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
(7
77
7U
UU
U0
00
0)
))
)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
、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
))
)
免費申訴電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800
0800-
--
-213
213213
213-
--
-269
269269
269
;傳真
傳真傳真
傳真:(
:(:(
:(02
0202
02
)2785
27852785
2785-
--
-8760
87608760
876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
:service@taiwanlife.com
service@taiwanlife.comservice@taiwanlife.com
service@taiwanlife.com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基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aiwanlife.com
www.taiwanlife.comwww.taiwanlife.com
www.taiwanlife.com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
小時保戶小時保戶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服務專線服務專線
服務專線
0800
08000800
0800-
--
-099
099099
099-
--
-850
850850
850
或(02)8170
(02)8170(02)8170
(02)8170-
--
-5156
51565156
5156
備查文號:103年09月02日台壽數一字第1030003240號
修訂文號:104年03月10日依103年11月11日
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9721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6月24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應探求契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
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費年期」,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如該繳費年期有所
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
本契約所稱「繳應繳保險費」,指依險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年繳保險費率計算而
之金額。
7U0-3
本契約所稱「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於費期間內係指依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當年度
單年度數計算而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計算而得之
金額。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之金額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或
於第十六條約定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保險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寬限期間;月繳季繳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
7U0-4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值準
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約應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其附加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
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
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起,
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再行
息。
前項每次墊繳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息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一日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內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
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明的
實時,不在此限。
7U0-5
前項解除契約,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契約
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一 條: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傷害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
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之情
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
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超過訂立本時遺產及贈稅法第十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7U0-6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所載之要保間先後,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以上保險公之保險契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要保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依其喪葬費保險金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司應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第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致成全殘廢
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六 條:被保險人自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
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險人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止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 十九 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7U0-7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本公司得被保險人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一切費用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公司
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其應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之減少之減少
之減少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如保險單面頁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以減
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7U0-8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後的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定期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費本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過被
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
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險金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後的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之借
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十日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7U0-9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
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其錯誤原歸責於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辦理保險單款之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利率
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法令
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人檢具申請書及保險人的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人時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受益人同時或於被保險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益人於領取該保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外,
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受益。如要保人亦已故,則以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金受
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一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7U0-10
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U0-11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
金采人生退休金采人生退休
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終身保險 A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方法:年繳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6 10 15 20 6 年期 10 年期 15 20
15
54,060
33,680
23,700
18,950
54,030
33,660
2
3,690
18,940
16
55,790
34,750
24,450
19,570
55,750
34,730
24,440
19,560
17
57,510
35,810
25,210
20,200
57,470
35,790
25,190
20,190
18
59,240
36,880
25,970
20,820
59,190
36,860
25,960
20,810
19
60,970
37,950
26,720
21,450
60,910
37,920
26,710
21,440
20
62,700
39,020
27,490
22,080
62,640
38,990
27,470
22,070
21
64,420
40,080
28,240
22,700
64,360
40,040
28,220
22,690
22
66,150
41,140
28,990
23,320
66,080
41,110
28,970
23,310
23
67,870
42,210
29,750
23,940
67,800
42,170
29,740
23,930
24
69,600
43,270
3
0,510
24,570
69,520
43,240
30,490
24,560
25
71,320
44,340
31,260
25,190
71,240
44,300
31,240
25,180
26
73,710
45,880
32,360
26,080
73,620
45,830
32,330
26,060
27
76,090
47,410
33,450
26,960
75,980
47,350
33,420
26,940
28
78,470
48,950
34,550
27,840
78,
48,880
34,510
27,820
29
80,860
50,470
35,640
28,720
80,730
50,400
35,600
28,700
30
83,240
52,010
36,740
29,600
83,100
51,930
36,690
29,570
31
85,630
53,540
37,830
30,480
85,460
53,450
37,780
30,450
32
88,010
55,080
38,930
31,370
87,840
54,980
38,87
0
31,330
33
90,390
56,610
40,020
32,240
90,210
56,500
39,960
32,210
34
92,780
58,140
41,120
33,130
92,570
58,020
41,050
33,090
35
95,160
59,670
42,210
34,000
94,940
59,550
42,140
33,960
36
98,680
61,920
43,800
35,630
98,430
61,780
43,720
35,480
37
,200
64,180
45,390
37,260
101,900
64,010
45,300
36,990
38
105,720
66,440
46,990
38,890
105,390
66,230
46,880
38,510
39
109,250
68,700
48,580
40,520
108,860
68,460
48,460
40,010
40
112,770
70,950
50,170
42,150
112,340
70,690
50,040
41,530
41
116,280
73,
51,760
43,780
115,830
72,920
51,610
43,040
42
119,810
75,460
53,350
45,410
119,300
75,150
53,180
44,560
43
123,330
77,710
54,950
47,040
122,780
77,370
54,760
46,060
44
126,850
79,970
56,540
48,670
126,260
79,610
56,340
47,580
45
130,370
82,220
58,1
20
50,300
129,740
81,840
57,920
49,090
46
139,840
88,990
63,940
55,560
137,540
87,310
62,520
53,220
47
149,310
95,750
69,770
60,800
145,330
92,770
67,140
57,350
48
158,780
102,510
75,580
66,060
153,140
98,230
71,740
61,490
49
168,240
109,280
81,400
71,
160,930
103,690
76,350
65,610
50
177,710
116,040
87,220
76,560
168,730
109,160
80,960
69,750
7U0-12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7U0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A 型-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方法:年繳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6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6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54
,
060 33
,
680 23
,
700 18
,
950 54
,
030 33
,
660 23
,
690 18
,
940
16 55
,
790 34
,
750 24
,
450 19
,
570 55
,
750 34
,
730 24
,
440 19
,
560
17 57
,
510 35
,
810 25
,
210 20
,
200 57
,
470 35
,
790 25
,
190 20
,
190
18 59
,
240 36
,
880 25
,
970 20
,
820 59
,
190 36
,
860 25
,
960 20
,
810
19 60
,
970 37
,
950 26
,
720 21
,
450 60
,
910 37
,
920 26
,
710 21
,
440
20 62
,
700 39
,
020 27
,
490 22
,
080 62
,
640 38
,
990 27
,
470 22
,
070
21 64
,
420 40
,
080 28
,
240 22
,
700 64
,
360 40
,
040 28
,
220 22
,
690
22 66
,
150 41
,
140 28
,
990 23
,
320 66
,
080 41
,
110 28
,
970 23
,
310
23 67
,
870 42
,
210 29
,
750 23
,
940 67
,
800 42
,
170 29
,
740 23
,
930
24 69
,
600 43
,
270 30
,
510 24
,
570 69
,
520 43
,
240 30
,
490 24
,
560
25 71
,
320 44
,
340 31
,
260 25
,
190 71
,
240 44
,
300 31
,
240 25
,
180
26 73
,
710 45
,
880 32
,
360 26
,
080 73
,
620 45
,
830 32
,
330 26
,
060
27 76
,
090 47
,
410 33
,
450 26
,
960 75
,
980 47
,
350 33
,
420 26
,
940
28 78
,
470 48
,
950 34
,
550 27
,
840 78
,
350 48
,
880 34
,
510 27
,
820
29 80
,
860 50
,
470 35
,
640 28
,
720 80
,
730 50
,
400 35
,
600 28
,
700
30 83
,
240 52
,
010 36
,
740 29
,
600 83
,
100 51
,
930 36
,
690 29
,
570
31 85
,
630 53
,
540 37
,
830 30
,
480 85
,
460 53
,
450 37
,
780 30
,
450
32 88
,
010 55
,
080 38
,
930 31
,
370 87
,
840 54
,
980 38
,
870 31
,
330
33 90
,
390 56
,
610 40
,
020 32
,
240 90
,
210 56
,
500 39
,
960 32
,
210
34 92
,
780 58
,
140 41
,
120 33
,
130 92
,
570 58
,
020 41
,
050 33
,
090
35 95
,
160 59
,
670 42
,
210 34
,
000 94
,
940 59
,
550 42
,
140 33
,
960
36 98
,
680 61
,
920 43
,
800 35
,
630 98
,
430 61
,
780 43
,
720 35
,
480
37 102
,
200 64
,
180 45
,
390 37
,
260 101
,
900 64
,
010 45
,
300 36
,
990
38 105
,
720 66
,
440 46
,
990 38
,
890 105
,
390 66
,
230 46
,
880 38
,
510
39 109
,
250 68
,
700 48
,
580 40
,
520 108
,
860 68
,
460 48
,
460 40
,
010
40 112
,
770 70
,
950 50
,
170 42
,
150 112
,
340 70
,
690 50
,
040 41
,
530
41 116
,
280 73
,
200 51
,
760 43
,
780 115
,
830 72
,
920 51
,
610 43
,
040
42 119
,
810 75
,
460 53
,
350 45
,
410 119
,
300 75
,
150 53
,
180 44
,
560
43 123
,
330 77
,
710 54
,
950 47
,
040 122
,
780 77
,
370 54
,
760 46
,
060
44 126
,
850 79
,
970 56
,
540 48
,
670 126
,
260 79
,
610 56
,
340 47
,
580
45 130
,
370 82
,
220 58
,
120 50
,
300 129
,
740 81
,
840 57
,
920 49
,
090
46 139
,
840 88
,
990 63
,
940 55
,
560 137
,
540 87
,
310 62
,
520 53
,
220
47 149
,
310 95
,
750 69
,
770 60
,
800 145
,
330 92
,
770 67
,
140 57
,
350
48 158
,
780 102
,
510 75
,
580 66
,
060 153
,
140 98
,
230 71
,
740 61
,
490
49 168
,
240 109
,
280 81
,
400 71
,
300 160
,
930 103
,
690 76
,
350 65
,
610
50 177
,
710 116
,
040 87
,
220 76
,
560 168
,
730 109
,
160 80
,
960 69
,
750

沒有「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A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