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台灣人壽豐碩人生終身壽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3X1、3Y1-1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3X1、3Y1)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險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4 10 07 管保二字第 09402082760
核備文號:95 01 25 95 台壽字第 00013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字第 00134
修訂文號:96 07 26 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03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
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之「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及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於A、B二型之定義分別如下:
A型: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
二、繳費期滿後係指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起算,以基本保額按每百分之二七五複
增值後之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3X1、3Y1-2
B型:
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數後之額,額如附表(保
險單面頁)。
二、繳費期滿後係指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起算,以基本保額按每百分之二七五複
增值後之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前項A、B二型約定之繳費期間有所時,以變後之繳費期間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息,使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
3X1、3Y1-3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
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逾期本公司應加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之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已繳之繳化保險費」,繳費期間內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保險事故發生時
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額;繳費期滿後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滿當時之保單
3X1、3Y1-4
度數後所得之額。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訂約時,以未
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
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額之最高者給付「全
殘廢保險」。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之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已繳之繳化保險費」,繳費期間內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保險事故發生時
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額;繳費期滿後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滿當時之保單
度數後所得之額。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後,本約效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3X1、3Y1-5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
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
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十七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
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3X1、3Y1-6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十九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依第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
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適用本約第二條第三項之約定)。要保人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3X1、3Y1-7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
給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
告日補發該年度之紅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紅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
份則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
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3X1、3Y1-8
要保人有依第七條約定申請效,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紅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辦,惟給付方式
係採現
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X1、3Y1-9
【變住所】
第二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3X1、3Y1-10
附表: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3X1、3Y1-11
附件:紅計算方法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由本公
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方式之
貢獻比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紅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
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
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實際經驗死亡之差
」乘以「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之差」計算。但本公司無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
實際經驗死亡之前,以適用於該年度人壽保險業分配死差紅之實際經驗死亡代之。
(二)差紅:以「該保單年度
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
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三)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
報酬」計算。
二、紅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差紅差紅
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
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但該額為扣除「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註三)」後之
值,上述相乘後之值再加上「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上述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
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註二:「二
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二定儲
預定利率:
2.75%
保險:
10萬
齡7期10期15期20 齡7期10期15期20
0 14,350 9,907 6,440 4,602 0 14,340 9,896 6,430 4,598
1 14,350 9,907 6,440 4,602 1 14,340 9,896 6,430 4,598
2 14,350 9,907 6,440 4,602 2 14,340 9,896 6,430 4,598
3 14,350 9,907 6,440 4,602 3 14,340 9,896 6,430 4,598
4 14,350 9,907 6,440 4,602 4 14,340 9,896 6,430 4,598
5 14,350 9,907 6,440 4,602 5 14,340 9,896 6,430 4,598
6 14,350 9,907 6,440 4,602 6 14,340 9,896 6,430 4,598
7 14,350 9,907 6,440 4,602 7 14,340 9,896 6,430 4,598
8 14,350 9,907 6,440 4,602 8 14,340 9,896 6,430 4,598
9 14,350 9,907 6,440 4,602 9 14,340 9,896 6,430 4,598
10 14,350 9,907 6,440 4,602 10 14,340 9,896 6,430 4,598
11 14,350 9,907 6,440 4,602 11 14,340 9,896 6,430 4,598
12 14,350 9,907 6,440 4,602 12 14,340 9,896 6,430 4,598
13 14,350 9,907 6,440 4,602 13 14,340 9,896 6,430 4,598
14 14,350 9,907 6,440 4,602 14 14,340 9,896 6,430 4,598
15 14,362 9,913 6,445 4,615 15 14,352 9,905 6,435 4,610
16 14,362 9,913 6,445 4,615 16 14,352 9,905 6,435 4,610
17 14,362 9,913 6,445 4,615 17 14,352 9,905 6,435 4,610
18 14,362 9,913 6,445 4,615 18 14,352 9,905 6,435 4,610
19 14,362 9,913
6,445 4,615 19 14,352 9,905 6,435 4,610
20 14,362 9,913 6,445 4,615 20 14,352 9,905 6,435 4,610
21 14,362 9,913 6,445 4,615 21 14,352 9,905 6,435 4,610
22 14,362 9,913 6,445 4,615 22 14,352 9,905 6,435 4,610
23 14,362 9,913 6,445 4,615 23 14,352 9,905 6,435 4,610
24 14,362 9,913 6,445 4,615 24 14,352 9,905 6,435 4,610
25 14,362 9,913 6,445 4,615 25 14,352 9,905 6,435 4,610
26 14,362 9,913 6,445 4,615 26 14,352 9,905 6,435 4,610
27 14,362 9,913 6,445 4,615 27 14,352 9,905 6,435 4,610
28 14,362 9,913 6,445 4,615 28 14,352 9,905 6,435 4,610
29 14,362 9,913 6,445 4,615 29 14,352 9,905 6,435 4,610
30 14,362 9,913 6,445 4,615
30 14,352 9,905 6,435 4,610
31 14,362 9,913 6,445 4,615 31 14,352 9,905 6,435 4,610
32 14,362 9,913 6,445 4,615 32 14,352 9,905 6,435 4,610
33 14,362 9,913 6,445 4,615 33 14,352 9,905 6,435 4,610
34 14,362 9,913 6,445 4,615 34 14,352 9,905 6,435 4,610
35 14,362 9,913 6,445 4,615 35 14,352 9,905 6,435 4,610
36 14,362 9,913 6,445 4,615 36 14,352 9,905 6,435 4,610
37 14,362 9,913 6,445 4,615 37 14,352 9,905 6,435 4,610
38 14,362 9,913 6,445 4,615 38 14,352 9,905 6,435 4,610
39 14,362 9,913 6,445 4,615 39 14,352 9,905 6,435 4,610
40 14,362 9,913 6,445 4,615 40 14,352 9,905 6,435 4,610
41 14,367 9,918 6,454 4,625 41 14,356 9,909
6,440 4,616
42 14,370 9,920 6,455 4,626 42 14,358 9,910 6,440 4,617
43 14,370 9,921 6,456 4,627 43 14,358 9,910 6,441 4,618
44 14,371 9,922 6,456 4,630 44 14,359 9,910 6,441 4,619
45 14,372 9,922 6,458 4,631 45 14,360 9,911 6,442 4,620
46 14,373 9,924 6,459 4,633 46 14,360 9,912 6,442 4,621
47 14,374 9,924 6,460 4,636 47 14,361 9,912 6,443 4,623
48 14,375 9,925 6,461 4,639 48 14,362 9,912 6,444 4,625
49 14,376 9,927 6,463 4,643 49 14,363 9,914 6,445 4,628
50 14,378 9,928 6,465 4,647 50 14,363 9,914 6,446 4,630
51 14,379 9,930 6,467 4,652 51 14,364 9,916 6,447 4,634
52 14,381 9,932 6,469 4,657 52 14,365 9,916 6,448 4,637
53 14,383 9,934 6,472 4,664 53 14,366 9,917 6,449 4,642
54 14,385 9,937 6,474 4,671 54 14,367 9,919 6,450 4,647
55 14,387 9,939 6,477 4,681 55 14,368 9,920 6,452 4,654
56 14,390 9,942 6,481 56 14,370 9,921 6,454
57 14,393 9,946 6,485 57 14,371 9,923 6,456
58 14,396 9,950 6,489 58 14,373 9,924 6,458
59 14,400 9,954 6,494 59 14,375 9,926 6,461
60 14,404 9,959 6,499 60 14,378 9,929 6,464
61 14,409 9,963 61 14,381 9,933
62 14,414 9,970 62 14,385 9,937
63 14,420 9,977 63 14,389 9,941
64 14,426 9,985 64 14,393 9,945
65 14,433 9,994 65 14,397 9,949
66 14,441 66 14,401
67 14,450 67 14,405
68 14,461 68 14,410
69 14,472 69 14,416
70 14,486
70 14,422
男性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終身壽險B型 - 總保費表(0%集彙折扣)

沒有「台灣人壽豐碩人生終身壽險(B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