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0-4
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本契約之殘廢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
算。
二、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
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
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
三、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運
輸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
四、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火
災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
五、溺水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溺
水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
六、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電
梯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
七、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航
空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三倍計算。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
以上殘廢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
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之倍數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
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
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按前次殘廢給付比例乘以本次事故之倍數保險金額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