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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美美寶貝外幣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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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美美寶貝外幣還本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FC0)
(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生存保險「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相關款項收付皆以美元進,本公司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額皆以美元計價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美元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美元收付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
美元轉帳至受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5.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美元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可能因每期兌換匯同而產生匯兌損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因繳費方式同可能產生匯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險由要保人負擔。
6.本公司以美元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人保險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
或要保人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則可能因兌換匯同而產生匯兌損及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
其他費用,匯風險由受人或要保人負擔。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12 20 99 台壽字第 00270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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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如該保險
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本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
額。
三、本約所稱「增值利率」,係指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息」及「當年度保險額」時
所使用之利率,於繳費三期為百分之三七五,於繳費六年期及十期為百分之四。
四、本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係指依「表定保費」按其繳費年度,每屆滿一保
單週日加計「增值利率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十
歲之保單週日之前一日或繳費期滿日之較晚者為限。
五、本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於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十歲之保單週日(未含)
前係指「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於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十歲之保單週(含)後
,係指以「基本保額」每依「增值利率」複增值後之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貨幣單位】
第 三 條:本約各項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
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償付、保單價值準備之返還、解約之給付等相關款項,皆以美元
為貨幣單位。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 四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
匯存款帳戶收付本約各項相關款項,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人亦得要求將取之本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
匯存款帳戶,惟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
第一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結購外幣或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融機構收取之匯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融機構規定之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收款銀及因跨匯款所經國外中間
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約撤銷權】
第 五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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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或於保險齡達五歲至二十四歲仍生存者,本公
司依照本約約定給付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八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以本公司指定之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轉帳方式交付之。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前項約定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
經催告後,應依第一項約定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超過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
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
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第 十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約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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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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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自第一保單年度末起達下保險齡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下
應之給付比乘以「基本保額」後所得之額給付「生存保險」:
一、保險齡達五歲至九歲,給付比為百分之五。
二、保險齡達十歲至十四歲,給付為百分之十。
三、保險齡達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給付比為百分之十五。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齡十歲之保單週日前身
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身故保險」;於達保險齡十
歲之保單週日後身故時,本公司則以身故時下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扣除已「生存保險」後之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後
,本約效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息」,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條約定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
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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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未達保險齡十歲之保單週日前依「所繳保
險費加計息」給付「全殘廢保險」;於達保險齡十歲之保單週日後按下三者中
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扣除已「生存保險」後之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息」,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條約定
【生存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申請】
第二十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受人申「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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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二十三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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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
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全殘
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
險費加計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係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每
屆滿一保單週日加計「增值利率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後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
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第十五條即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
間內發生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殘廢保險」依計算所得額取最高者之方式再適用,本公司按前項變後之保險
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全殘
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
險費加計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係以辦「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每
屆滿一保單週日加計「增值利率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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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二十%。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
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保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一條: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FC0-10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C0-11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美美寶貝外幣還本終身保險-保險費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基本保額
男性
03 06 10 03 06 10
0 7,785 4,100 2,750 7,660 4,030 2,705
1 8,075 4,255 2,860 7,945 4,180 2,810
2 8,380 4,415 2,975 8,240 4,335 2,925
3 8,690 4,580 3,095 8,550 4,495 3,040
4 9,015 4,745 3,220 8,870 4,655 3,160
5 9,150 4,830 3,275 9,000 4,745 3,215
6 9,295 4,900 3,330 9,140 4,810 3,270
7 9,440 4,975 3,385 9,280 4,880 3,325
8 9,595 5,050 3,450 9,425 4,950 3,385
9 9,750 5,145 3,515 9,580 5,040 3,445
10 9,715 5,165 3,505 9,540 5,050 3,440
11 9,680 5,145 3,500 9,495 5,030 3,430
12 9,640 5,130 3,495 9,450 5,010 3,420
13 9,600 5,110 3,490 9,405 4,990 3,410
14 9,555 5,100 3,485 9,355 4,980 3,405
15 9,315 5,005 3,405 9,105 4,875 3,320
註:本保險費表之保險費係為繳保險費費
FC0-12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基本保額
齡03期06期10 齡03期06期10
0 7,785 4,100 2,750 0 7,660 4,030 2,705
1 8,075 4,255 2,860 1 7,945 4,180 2,810
2 8,380 4,415 2,975 2 8,240 4,335 2,925
3 8,690 4,580 3,095 3 8,550 4,495 3,040
4 9,015 4,745 3,220 4 8,870 4,655 3,160
5 9,150 4,830 3,275 5 9,000 4,745 3,215
6 9,295 4,900 3,330 6 9,140 4,810 3,270
7 9,440 4,975 3,385 7 9,280 4,880 3,325
8 9,595 5,050 3,450 8 9,425 4,950 3,385
9 9,750 5,145 3,515 9 9,580 5,040 3,445
10 9,715 5,165 3,505 10 9,540 5,050 3,440
11 9,680 5,145 3,500 11 9,495 5,030 3,430
12 9,640 5,130 3,495 12 9,450 5,010 3,420
13 9,600 5,110 3,490 13 9,405 4,990 3,410
14 9,555 5,100 3,485 14 9,355 4,980 3,405
15 9,315 5,005 3,405 15 9,105 4,875 3,320
台灣人壽美美寶貝外幣還本終身保險-總保險費表(無折扣)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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