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
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每
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百分之四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申請當時被保險人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者,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
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申請
當時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者,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
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五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
間內發生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
險金依計算所得金額取最高者之方式不再適用,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
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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