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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真愛人生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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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真愛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3Z0)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險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4 12 26 94 台壽字第 00131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二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3Z0-1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
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
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3Z0-2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保
險單面頁)。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訂約時,以未滿十四
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
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失蹤處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3Z0-3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依本約給付其他保險者,本公司仍
按本約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三條:受人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約轉換】
第十條: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以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公
司之其他個人人壽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司
人壽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
3Z0-4
【減少保險額】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
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辦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之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額中取其較小者稱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額為原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
前一日。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辦
展期定期保險
當時之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額中取其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所
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二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
3Z0-5
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日給
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宣告
日補發該年度之紅
前述保險單紅,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息給付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
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紅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計
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
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部份
則按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
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有依第條約定申請效,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日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廿三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
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扣
除已發放紅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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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紅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紅利金額,並
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辦,惟給付方式係採
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紅發放日將應調整之
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
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年利率平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廿四條: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
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廿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七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Z0-7
附表: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3Z0-8
附件:紅計算方法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由本公
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乘以本約之
貢獻比,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貢獻比係為按「死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
紅保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實際經驗死亡之差」
乘以「當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之差」計算。但本公司無分紅保險單過去
平均實際經驗死亡之前,以適用於該年度人壽保險業分配死差紅之實際經驗死
代之。
二、差紅「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利率(百分之二七五)
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三、
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
」計算。
註: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
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3Z0-9
附件四之3
預定利率: 2.75%
集彙折扣
0%
保險:
10萬
7 10 15 20 7 10 15 20
0 2,913 2,285 1,724 1,500 0 2,384 1,869 1,411 1,226
1 2,925 2,295 1,733 1,510 1 2,398 1,881 1,420 1,236
2 2,971 2,330 1,759 1,531 2 2,433 1,908 1,440 1,253
3 3,040 2,384 1,800 1,567 3 2,489 1,952 1,473 1,281
4 3,114 2,442 1,844 1,606 4 2,550 2,000 1,509 1,313
5 3,192 2,503 1,890 1,646 5 2,615 2,050 1,547 1,346
6 3,274 2,567 1,939 1,689 6 2,682 2,103 1,587 1,381
7 3,358 2,634 1,990 1,733 7 2,752 2,158 1,629 1,417
8 3,445
2,703 2,042 1,779 8 2,824 2,214 1,672 1,454
9 3,535 2,774 2,096 1,827 9 2,898 2,273 1,716 1,493
10 3,628 2,847 2,152 1,876 10 2,975 2,333 1,761 1,533
11 3,724 2,923 2,210 1,926 11 3,054 2,395 1,809 1,574
12 3,824 3,002 2,270 1,979 12 3,135 2,459 1,857 1,616
13 3,926 3,083 2,331 2,032 13 3,219 2,525 1,906 1,659
14 4,031 3,165 2,394 2,087 14 3,304 2,592 1,957 1,703
15 4,136 3,248 2,457 2,142 15 3,391 2,660 2,008 1,748
16 4,241 3,331 2,519 2,196 16 3,479 2,729 2,061 1,794
17 4,344 3,411 2,581 2,250 17 3,569 2,800 2,114 1,840
18 4,446 3,491 2,641 2,303 18 3,661 2,872 2,169 1,888
19 4,550 3,573 2,703
2,357 19 3,755 2,945 2,224 1,936
20 4,656 3,657 2,766 2,413 20 3,850 3,020 2,281 1,986
21 4,766 3,743 2,832 2,470 21 3,948 3,097 2,339 2,037
22 4,879 3,832 2,899 2,529 22 4,049 3,176 2,399 2,089
23 4,995 3,923 2,968 2,590 23 4,152 3,258 2,461 2,143
24 5,114 4,017 3,040 2,654 24 4,259 3,341 2,524 2,198
25 5,238 4,114 3,114 2,719 25 4,369 3,428 2,589 2,255
26 5,365 4,214 3,191 2,787 26 4,482 3,517 2,657 2,315
27 5,495 4,317 3,269 2,857 27 4,598 3,608 2,726 2,376
28 5,630 4,423 3,351 2,929 28 4,718 3,702 2,798 2,438
29 5,768 4,533 3,435 3,004 29 4,841 3,799 2,872 2,503
30 5,911 4,646 3,522 3,081 30 4,967
3,899 2,947 2,570
31 6,057 4,762 3,611 3,161 31 5,097 4,000 3,025 2,638
32 6,208 4,881 3,703 3,243 32 5,229 4,105 3,104 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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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
42 7,906 6,238 4,766 4,211 42 6,738 5,298 4,021 3,524
43 8,096 6,391 4,888 4,325 43 6,909 5,434 4,127 3,620
44 8,290 6,548 5,014 4,442 44 7,084 5,574 4,236 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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