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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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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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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壽險保險單條款(A11)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88 09 13 88 台壽企字第 4287
修訂文號:95 10 25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保險約訂定之目的】
第 一 條:本保險約係為確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因借貸約而生之債權,致因被保險人於借貸期間
身故或致成附表所殘廢項目而影響債務之償還而訂定。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二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
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三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依法經營消費借貸之融機構,即借貸約之債權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借貸約並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之債務人。
三、「團體」,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借約具有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四、「保險額」,係指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因借貸
約所生之債務餘額,但最高以保險單
面頁所載額為限。
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ㄧ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A11-1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五 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七 條:本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八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動】
第 十 條:要保人因新借貸約成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A11-2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借貸關係終止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本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資的提供】
第十二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保險額,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失蹤處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
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
約效自原終止日繼
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份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時,因借貸約所剩債務之明細資
取身故保險後,應於十日內將清償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寄送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即自動終止。
A11-3
【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殘廢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殘廢時,因借貸約所剩債務之明細資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取殘廢保險後,應於十日內將清償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寄送被保險人本
人。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續投保滿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受人之受權】
第十八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
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計算後分
歸其他受人。
約的無效】
第十九條:本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時,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人的約定】
第二十條:本約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於借貸約所生債權範圍內為各項保險之受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前項保險倘有餘額時,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但如為殘廢保險時,則以被
保險人本人為限。
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A11-4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條:本約於每一保單期間,本公司以當年度保費收入扣除當年度業務費用、額及
特別準備額後之餘額在扣除歷年累計虧損額後,依本約特性、團體人及保單
經過年度約雙方約定比計算經驗分紅。
【變住所】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11-5
附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
吞嚥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A11-6
消費借貸團替壽險( :/A11)單每十萬保額
齡男 齡男 齡男
31 218 158 56 1421 995
7 63 36 32 227 167 57 1551 1057
8 63 35 33 240 173 58 1696 1115
9 61 34 34 256 177 59 1856 1178
10 57 34 35 276 182 60 2032 1258
11 55 35 36 297 187 61 2224 1364
12 57 37 37 321 196 62 2433 1508
13 66 41 38 347 209 63 2661 1695
14 89 49 39 375 228 64 2908 1916
15 120 59 40 407 250 65 3179 2156
16 163 72 41 442 278 66 3474 2401
17 221 86 42 483 309 67 3798 2637
18 238 92 43 530 345 68 4152 2854
19 249 96 44 581 384 69 4540 3064
20 253 98 45 635 425 70 4964 3283
21 254 99 46 689 468 71 5429 3528
22 250 100 47 743 511 72 5937 3814
23 244 101 48 795 553 73 6492 4157
24 236 102 49 848 596 74 7098 4557
25 228 104 50 903 641 75 7761 5014
26 220 108 51 963 690 76 8484 5529
27 214 115 52 1032 743 77 9272 6100
28 211 124 53 1111 802 78 10131 6729
29 210 136 54 1202 866 79 11066 7420
30 212 147 55 1305 931 80 12084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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