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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活力人生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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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活人生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4P0、4Q0)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本商品之特定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6 12 20 96 台壽字第 00120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如該保險
有所變時,以變
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本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
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三、本約所稱「繳費期」,係指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該期有所變
時,以變後之繳費期為準。
四、本約所稱「已繳之繳化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
保單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額。
五、本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按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型別依下方式所得之額:
A型:基本保額。
B型:「已繳之繳化保險費」之 1.05 倍,其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本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七、本約所稱「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三十日以後初次經診斷符合
4P0、4Q0-1
定義之傷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第七目及第二十一目者受三十
日的限制:
(一)心肌梗:係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
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酶的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係指治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
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情形,
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致永久性經機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者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
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能攝取之
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
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經
檢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
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
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肌肉營養不良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和與經無關的
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檢查及教學醫院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
4P0、4Q0-2
併無法自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日常生活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九)運動經元疾病:係指原因明的運動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
髓傳出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性延髓癱瘓,肌肉萎
縮性側硬化和原發性側硬化。經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
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性和無法恢經系統損害者。
(十)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
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
一項以上之治者:
1.經輸血治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十一)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換瓣膜的手術。
括瓣膜開術、心導管、鎖眼刺穿術似治手術。
(十二)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主動脈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
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十三)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床檢驗包括心導管
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
(十四)克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嚴重克氏病或嚴重潰瘍
性結腸炎:
1.接受全結腸
除術。
2.於同住院期間,接受多次部分腸除手術。
3.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但藥物性肝炎除外。
4.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十五)肝硬化症: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
合併有下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床症,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藥物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性腦腫瘤,或經腦
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為腦腫瘤,合併下四項永久機能障礙之
一,經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
4P0、4Q0-3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質食
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個月治仍有經障礙者。
本目所稱之性腦腫瘤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
靜脈畸形、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七)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次以上
缺損發作,如視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
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
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八)帕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經漸進性
退性的一種疾病,經教學醫院科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
況,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性機能障礙的表現。
3.患者無法自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活動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十九)阿爾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
三項或以上
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
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二十)脊髓灰質炎: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
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
合併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
(二十一)重大燒燙傷:係指第三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
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
八、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
目的之醫機構。
4P0、4Q0-4
九、本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設施,經依法評鑑
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及醫學院、校學生習、實習之機構。
十、本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一、本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
審合格,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息,使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4P0、4Q0-5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
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
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
4P0、4Q0-6
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之繳化保險費。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額之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但被保險人
依第十四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者,得申「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之繳化保險費。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本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
公司按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型別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下三款方式計算所額之最高者給付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後,本約效
止。
4P0、4Q0-7
一、A型:基本保額之 1.2 倍。
B型:已繳之繳化保險費與基本保額加總後之額,其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之繳化保險費。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受人申「特定重大傷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醫師診斷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五、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各項診斷書及證明書。
人申特定重大傷病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4P0、4Q0-8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十九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基本保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且第二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已繳之繳化保險費」,其計算所依據之「繳期」
以申請當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4P0、4Q0-9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變
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再適用,被保險
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額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
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
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4P0、4Q0-10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全殘廢保險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
葬費用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 三十 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P0、4Q0-11
附表一 保險費
台灣人壽活人生終身保險 A 型-總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10 15 20 10 15 20
0 3,545 2,637 2,215 3,075 2,287 1,919
1 3,565 2,652 2,229 3,090 2,297 1,929
2 3,633 2,703 2,271 3,148 2,341 1,966
3 3,708 2,759 2,319 3,215 2,390 2,007
4 3,790 2,820 2,370 3,287 2,444 2,052
5 3,878 2,886 2,426 3,365 2,502 2,101
6 3,971 2,955 2,485 3,446 2,563 2,153
7 4,068 3,029 2,548 3,532 2,627 2,206
8 4,170 3,106 2,613 3,621 2,693 2,262
9 4,276 3,185 2,680 3,713 2,762 2,321
10 4,385 3,268 2,750 3,809 2,834 2,381
11 4,498 3,353 2,823 3,907 2,908 2,443
12 4,615 3,441 2,898 4,009 2,983 2,507
13 4,737 3,532 2,975 4,113 3,061 2,574
14 4,857 3,623 3,051 4,217 3,138 2,639
15 4,979 3,714 3,129 4,322 3,218 2,706
16 5,102 3,806 3,208 4,431 3,298 2,774
17 5,225 3,898 3,286 4,540 3,381 2,844
18 5,347 3,990 3,365 4,652 3,465 2,916
19 5,472 4,084 3,446 4,767 3,551 2,989
20 5,600 4,181 3,528 4,884 3,639 3,065
21 5,731 4,280 3,614 5,004 3,729 3,142
22 5,865 4,381 3,702 5,127 3,822 3,221
23 6,003 4,486 3,793 5,252 3,917 3,304
24 6,144 4,594 3,888 5,382 4,015 3,389
25 6,289 4,706 3,986 5,515 4,117 3,476
26 6,440 4,823 4,089 5,651 4,221 3,566
27 6,595 4,943 4,195 5,791 4,328 3,660
28 6,756 5,068 4,307 5,934 4,438 3,756
29 6,921 5,197 4,422 6,080 4,551 3,855
30 7,091 5,331 4,542 6,230 4,666 3,957
31 7,265 5,469 4,667 6,383 4,785 4,061
32 7,444 5,611 4,798 6,539 4,907 4,169
33 7,627 5,758 4,944 6,698 5,031 4,279
34 7,815 5,908 5,060 6,860 5,158 4,391
35 8,006 6,063 5,180 7,025 5,288 4,508
36 8,202 6,222 5,307 7,193 5,420 4,626
37 8,400 6,386 5,437 7,364 5,556 4,748
38 8,603 6,566 5,572 7,537 5,694 4,883
39 8,810 6,756 5,728 7,713 5,834 5,026
40 9,020 6,954 6,066 7,892 5,978 5,174
41 9,235 7,159 6,430 8,072 6,124 5,328
42 9,453 7,372 6,821 8,255 6,271 5,485
43 9,674 7,593 7,243 8,438 6,424 5,649
44 9,921 8,094 7,701 8,625 6,593 5,823
45 10,178 8,792 8,198 8,817 6,770 6,008
46 10,447 9,431 9,009 6,955
47 10,726 9,821 9,205 7,148
48 11,018 10,222 9,405 7,347
49 11,321 10,633 9,609 7,556
50 11,673 11,065 9,833 7,778
51 12,689 10,074
52 13,848 10,329
53 15,178 10,595
54 16,691 10,874
55 18,549 11,164
4P0、4Q0-12
附表一 保險費
台灣人壽活人生終身保險 B 型-總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10 15 20 10 15 20
0 3,563 2,728 2,458 3,116 2,378 2,132
1 3,667 2,811 2,538 3,205 2,449 2,199
2 3,781 2,903 2,627 3,303 2,526 2,273
3 3,903 3,002 2,722 3,408 2,610 2,353
4 4,034 3,107 2,825 3,520 2,699 2,438
5 4,174 3,221 2,935 3,638 2,794 2,529
6 4,323 3,341 3,053 3,764 2,895 2,626
7 4,482 3,469 3,179 3,898 3,002 2,729
8 4,649 3,606 3,313 4,039 3,115 2,839
9 4,826 3,750 3,456 4,187 3,235 2,955
10 5,013 3,903 3,609 4,343 3,361 3,079
11 5,210 4,065 3,771 4,506 3,493 3,209
12 5,418 4,236 3,944 4,678 3,634 3,348
13 5,637 4,418 4,129 4,859 3,781 3,495
14 5,865 4,600 4,300 5,046 3,929 3,629
15 6,104 4,793 4,482 5,241 4,084 3,770
16 6,357 4,997 4,674 5,447 4,248 3,918
17 6,624 5,212 4,878 5,663 4,421 4,075
18 6,905 5,441 5,095 5,891 4,602 4,240
19 7,203 5,683 5,325 6,130 4,794 4,415
20 7,519 5,941 5,571 6,383 4,997 4,599
21 7,854 6,215 5,833 6,650 5,212 4,795
22 8,211 6,508 6,112 6,932 5,440 5,002
23 8,589 6,820 6,412 7,230 5,681 5,221
24 8,993 7,154 6,732 7,545 5,936 5,453
25 9,425 7,512 7,077 7,879 6,207 5,700
26 9,887 7,897 7,448 8,233 6,495 5,962
27 10,383 8,311 7,847 8,607 6,801 6,240
28 10,914 8,756 8,278 9,004 7,127 6,535
29 11,483 9,235 8,743 9,425 7,472 6,849
30 12,093 9,750 9,243 9,872 7,840 7,183
31 12,746 10,304 9,783 10,345 8,231 7,538
32 13,448 10,902 10,367 10,847 8,647 7,916
33 14,203 11,548 10,999 11,381 9,091 8,318
34 15,014 12,245 11,684 11,948 9,564 8,747
35 15,887 13,001 12,427 12,551 10,069 9,205
36 16,828 13,819 13,234 13,192 10,609 9,695
37 17,843 14,708 14,112 13,875 11,187 10,218
38 18,940 15,674 15,069 14,603 11,805 10,778
39 20,129 16,728 16,115 15,380 12,469 11,378
40 21,421 17,883 17,263 16,210 13,183 12,024
41 22,827 19,149 18,523 17,099 13,952 12,718
42 24,360 20,540 19,910 18,050 14,781 13,465
43 26,038 22,076 21,442 19,070 15,677 14,271
44 27,887 23,784 23,145 20,174 16,653 15,148
45 29,933 25,690 25,044 21,369 17,719 16,104
46 32,206 27,829 22,668 18,888
47 34,741 30,239 24,084 20,176
48 37,583 32,970 25,633 21,600
49 40,788 36,077 27,342 23,191
50 44,423 39,625 29,235 24,979
51 48,573 31,343
52 53,337 33,707
53 58,839 36,376
54 65,232 39,415
55 72,715 42,911
4P0、4Q0-13
附表二
身體表面積計算方法表:
0 1 5 10 15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驅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雙側) 8% 8% 8% 8% 8% 8%
下臂(雙側) 6% 6% 6% 6% 6% 6%
手 (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雙側)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雙側)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腳 (雙側) 7% 7% 7% 7% 7% 7%
4P0、4Q0-14
附表三: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4P0、4Q0-15
台灣人壽活人生終身保險 A 型-總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10 15 20 10 15 20
0 3,545 2,637 2,215 3,075 2,287 1,919
1 3,565 2,652 2,229 3,090 2,297 1,929
2 3,633 2,703 2,271 3,148 2,341 1,966
3 3,708 2,759 2,319 3,215 2,390 2,007
4 3,790 2,820 2,370 3,287 2,444 2,052
5 3,878 2,886 2,426 3,365 2,502 2,101
6 3,971 2,955 2,485 3,446 2,563 2,153
7 4,068 3,029 2,548 3,532 2,627 2,206
8 4,170 3,106 2,613 3,621 2,693 2,262
9 4,276 3,185 2,680 3,713 2,762 2,321
10 4,385 3,268 2,750 3,809 2,834 2,381
11 4,498 3,353 2,823 3,907 2,908 2,443
12 4,615 3,441 2,898 4,009 2,983 2,507
13 4,737 3,532 2,975 4,113 3,061 2,574
14 4,857 3,623 3,051 4,217 3,138 2,639
15 4,979 3,714 3,129 4,322 3,218 2,706
16 5,102 3,806 3,208 4,431 3,298 2,774
17 5,225 3,898 3,286 4,540 3,381 2,844
18 5,347 3,990 3,365 4,652 3,465 2,916
19 5,472 4,084 3,446 4,767 3,551 2,989
20 5,600 4,181 3,528 4,884 3,639 3,065
21 5,731 4,280 3,614 5,004 3,729 3,142
22 5,865 4,381 3,702 5,127 3,822 3,221
23 6,003 4,486 3,793 5,252 3,917 3,304
24 6,144 4,594 3,888 5,382 4,015 3,389
25 6,289 4,706 3,986 5,515 4,117 3,476
26 6,440 4,823 4,089 5,651 4,221 3,566
27 6,595 4,943 4,195 5,791 4,328 3,660
28 6,756 5,068 4,307 5,934 4,438 3,756
29 6,921 5,197 4,422 6,080 4,551 3,855
30 7,091 5,331 4,542 6,230 4,666 3,957
31 7,265 5,469 4,667 6,383 4,785 4,061
32 7,444 5,611 4,798 6,539 4,907 4,169
33 7,627 5,758 4,944 6,698 5,031 4,279
34 7,815 5,908 5,060 6,860 5,158 4,391
35 8,006 6,063 5,180 7,025 5,288 4,508
36 8,202 6,222 5,307 7,193 5,420 4,626
37 8,400 6,386 5,437 7,364 5,556 4,748
38 8,603 6,566 5,572 7,537 5,694 4,883
39 8,810 6,756 5,728 7,713 5,834 5,026
40 9,020 6,954 6,066 7,892 5,978 5,174
41 9,235 7,159 6,430 8,072 6,124 5,328
42 9,453 7,372 6,821 8,255 6,271 5,485
43 9,674 7,593 7,243 8,438 6,424 5,649
44 9,921 8,094 7,701 8,625 6,593 5,823
45 10,178 8,792 8,198 8,817 6,770 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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