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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龍在天終身壽險附約(實物給付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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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龍在天終身壽險附約(實物給付型)
主要給付項目:
1.
禮殯實物給付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3.
祝壽保險
中華民國 108 3 15
台壽字第 1082320024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9 1 1
台壽字第 1092320045 號函備查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禮殯實物給付之區域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
(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第十三條之禮殯實物給付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800-099-098
,通
知本公司合作廠商。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第三保單年度
(
)
以前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現金,無禮殯實物給付責任。
)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附約撤銷權( 3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附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
(四)告知義務與附約解除權( 9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9 條、第 20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2 )
(八)保險單借款( 23 )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6 條、第 27 )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
28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傳真:
(02)2785-8760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taiwanlife.com
本附約於訂立附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新龍在天終身壽險附約(實物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附約之繳費年限(年期)
四、「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費率,並乘
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五、「禮殯實物給付」: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按附表所列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
理。
六、「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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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之約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之始時為本附約之始時。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
,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且本附約仍於繳費期間內時,本附
約按年繳保險費方式,得繼續附加於主契約。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之約定
給付保險金或禮殯實物給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
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
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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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
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
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
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
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
頁。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且於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持續
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繳納其應繳
交之保險費,得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第十三條之禮殯實物給付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第十三條之禮殯實物給付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第十三條之禮殯實物給付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800-099-098通知本公司
合作廠商。本公司應於合作廠商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開始提供禮殯實物給付,不適用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之約定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
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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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殯實物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應提供附表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供被保險人使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再負禮殯實物給付責任,並改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一、受益人提出證明,已委請他人為被保險人提供禮殯實物給付內容。
二、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或未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利息時。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前項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時,本公司得按保險金額改以現金給付,取代禮
殯實物給付責任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第一項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禮殯實
物給付內容,或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改以現金給付,取代禮殯實物給付責任
本公司不受理將禮殯實物給付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改為現金給付之申請,且依本條約定提供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終
身以乙次為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禮殯實物給付之保險金額,應併入第十四條第二項喪葬費
用保險金計算。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禮殯實物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為給付。但給付禮殯實物給付,將導致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額超過上限者,本公司將改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而不給付禮殯實物給付。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附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亦同。
本附約有效且在第四保單年度()以後,受益人得於被保險人臨終時向本公司申請附表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
化喪葬服務之「臨終諮詢」服務,除本附約當時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
外,本公司應通知合作廠商對被保險人先行提供「臨終諮詢」服務。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禮殯實物給付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禮殯實物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禮殯實物給付」時,另應按實物給付說明書之約定,提供相關文件辦理禮殯實物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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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禮殯實物給付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禮殯實物給付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禮殯實物給付或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但受益人如已請求本公司給付禮殯實物給付,就已發生之禮殯實物給付費用應先扣除之,如有不
足,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無「禮殯實物給付」外其餘與原附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附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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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在本
公司已提供「禮殯實物給付」後始發覺者,受益人應償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予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禮殯實物給付的使用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受益人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附表:禮殯實物給付內容(詳實物給付說明書)
本附約依第十三條給付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如下(如有異動,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採保險事故發生時指定中式火化喪葬服務
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210,000 元。)
流程
服務項目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
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往生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往生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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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往生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安排接體車
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若將遺體接
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或立即舉
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
自至公司處理的行程。
設立靈堂
.誦經人員為逝者豎靈誦經,安置逝者靈位。
.為家屬規劃、設立孝堂,讓家屬於居喪期間早晚奠拜。
.專業禮儀人員提供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入殮
.引導家屬舉行入殮儀式。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
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於儀式間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禮儀人員從旁協助家屬進行奠拜儀式。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入殮、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辰。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
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家屬提供逝者平生事略資料,以供奠禮現場司儀撰讀祭文及逝者生平
事略。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錶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當地特定風俗民情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
議,並解答及解決家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帶孝。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
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
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家公奠禮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
.協同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舉行接靈位儀式,準備進行奠禮。
.請司儀或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行告靈禮。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奠禮誦經,為逝者超渡。
.五人西樂隊一組現場演奏,營造整體氣氛。
.專業司儀一名主持家公奠禮,順利進行整場奠禮。
.派請兩名專業襄儀協助司儀掌握現場狀況,進行奠禮相關拜奠儀式。
.在家奠儀式中引導家屬及親戚依序奠拜。
.在公奠儀式中引導公奠團體依序奠弔。
.由專業襄儀指導親友自由拈香。
.引導家屬瞻仰遺容。
.引導家屬大殮封棺後行安釘禮。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
全心拜奠逝者。
8 頁,共 9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靈位至火化場。
.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火化封罐
.禮儀人員陪同至火化場,並擺設祭品。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火化前奠拜。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靈柩進火化爐之後由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除服儀式。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
回。
返主除靈
.安排一名誦經人員至喪家進行返主儀式。
.誦經人員進行除靈、洗淨儀式,並提供淨符。
安奉晉塔
.提供晉塔紙錢一份,由家屬自行送靈灰至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請家屬親自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表,表達受服務之滿意度及相關建言
之提出。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於百日、對年將近時寄發卡片提醒家屬,並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解答
相關流程之進行、應準備物品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三年、合爐及四時祭饗等相關資訊免費諮詢服務,解答相關流程
之進行、應準備項目及應注意事項。
備註一: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合作廠商本乎誠信提供之。
備註二: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備註三:合作廠商另提供之「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表」及「未用品折抵項目表」亦可於本公司網站(http://
www.taiwanlife.com)查閱且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額為新臺 210,000 元。)
流程
服務項目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
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逝世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追思喪禮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本島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
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
,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
自至公司處理的行程。
入殮禱告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舉行入殮儀式,禮拜禱告。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
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在現場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間。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
使治喪過程順利進行。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
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9 頁,共 9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裱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處理骨灰罐描金刻字及遺像。(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決及解答家
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並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穿戴方式。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
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
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追思禮拜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儀式,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追思儀式完成後,禮儀人員協同神職人員引導家屬瞻仰儀容。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
全心為逝者追思祈禱。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至火化場。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奠禮現場(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
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火化封罐
.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者在火化前禱告。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
回。
安奉晉塔
.安排高級禮車一輛接送靈骨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於服務後禮儀人員將提供關懷函,說明後續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全省免費專線諮詢後續相關節日追思會之相關儀式、流程內容及應注
意事項。
備註一:西式火葬之追思禮拜如以公奠禮方式舉辦,有司儀、禮生之需求者,提供一名司儀、二名禮生,但不提供奉獻金。
備註二: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合作廠商本乎誠信提供之。
備註三: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備註四:合作廠商另提供之「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表」及「未用品折抵項目表」亦可於本公司網站(http://
www.taiwanlife.com)查閱且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45 103.2 93.1 64.8 58.0 45.7 40.7 36.4 32.1
46 104.9 94.9 65.8 59.2 46.5 41.5 37.1 32.8
47 106.6 96.6 67.0 60.4 47.4 42.3 37.9 33.5
48 108.4 98.4 68.0 61.4 48.2 43.0 38.8 34.2
49 110.2 100.2 69.3 62.6 49.2 44.0 39.5 34.9
50 111.9 101.9 70.4 63.8 50.1 44.9 40.3 35.6
51 113.7 103.8 71.7 65.0 51.0 45.7 41.1 36.3
52 115.5 105.7 72.8 66.1 51.9 46.6 41.9 37.0
53 117.4 107.6 74.1 67.3 52.9 47.5 42.8 37.9
54 119.3 109.4 75.4 68.5 54.0 48.5 43.9 38.7
55 121.2 111.4 76.6 69.9 54.9 49.4 44.7 39.5
56 123.1 113.3 77.9 71.2 56.1 50.4 45.8 40.5
57 124.8 115.4 79.3 72.4 57.2 51.4 46.9 41.3
58 126.8 117.3 80.6 73.8 58.2 52.4 47.9 42.3
59 128.7 119.3 81.9 75.2 59.5 53.6 49.2 43.4
60 130.6 121.4 83.3 76.4 60.6 54.6 50.0 44.3
61 132.6 123.5 84.8 77.8 62.0 55.8
62 134.5 125.5 86.2 79.4 63.2 56.9
63 136.5 127.6 87.7 80.8 64.7 58.2
64 138.3 129.7 89.1 82.3 66.1 59.5
65 140.3 131.9 90.7 83.7 66.6 60.9
66 142.3 133.9 92.2 85.4
67 144.2 136.2 93.8 86.9
68 146.2 138.2 95.6 88.6
69 148.1 140.5 97.2 90.3
70 150.0 142.6 98.8 92.0
71 151.9 144.7
72 153.8 146.9
73 155.9 149.0
74 157.8 151.3
75 159.1 153.3
10年
15年
20年
台灣人壽新龍在天終身壽險附約(實物給付型)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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