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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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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10 3 22
台壽字第 1102320001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10 7 1
台壽字第 1102320070 號函備查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本保險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
本保險訂定後,不得申請變更繳費期間。
)
(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屆滿日,須為主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前一日。
)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附約撤銷權( 6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附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7 條、 9 條、 10 條、第 11 條、 13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8 條、第 16 條、第 17 )
()告知義務與附約解除( 12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4 條、第 15 條、第 21 條、第 22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4 條、第 25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
()保險單借款( 31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34 條、第 35 )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36
)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2785-8760。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附約係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安樂美元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年期)。本附約訂定後,不得申請變更繳費期間。
三、「保險期間」: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期間(契約始期至契約終期)如該保險期間有所變更時,以
變更後之保險期間為準。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照本附約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值。
五、「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
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六、「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
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七、「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八、「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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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附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
,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
準。
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附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附約要保書約定之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
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第三條
本附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前揭計
幣別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匯率之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
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付款方式
第四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第五條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六條、第三十三條退還保險費。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償付解約金。
四、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依第十七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六、依第三十一條支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附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繳短繳保險費者,匯款費用應由
本公司負擔。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本附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給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項所
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但本公司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約定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時,受款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附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之約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本附約以主契約保險期間之始時為本附約之始時。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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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九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以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帳戶
存撥之,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
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
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
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
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
,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
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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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附約除已繳費期滿外,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若未同時終止本附約,本附約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
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六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
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則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附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
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則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附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八條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約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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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
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
險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九條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 1,200 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附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
約定即行終止。
本附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附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二十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該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附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
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
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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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第十三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為申請當時之身故保險金額或完全失能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原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三十條
要保人得於每年保單週年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保險期間;變更後的保險期間屆滿日
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附表三保險期間之規定。申請變更後的保險期間為至保險年齡 59 歲屆滿時,
契約之年金給付開始日須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60 歲之保單週年日;申請變更後的保險期間為至保險年 64 歲屆
滿時,主契約之年金給付開始日須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65 歲之保單週年日;申請變更後的保險期間為至保險年
69 歲屆滿時,主契約之年金給付開始日須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 7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附
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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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附約辦理保險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六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七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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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
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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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險期間
保險年齡
至保險年齡
59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4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9 歲屆滿
保險期間
保險年齡
至保險年齡
59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4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9 歲屆滿
16
1
43
1
17
1
44
1
18
1
45
1
19
1
46
1
20
1
47
1
21
1
48
1
22
1
49
1
23
1
50
1
24
1
51
1
25
1
52
1
26
1
53
1
27
1
54
1
28
1
55
1
29
1
56
0.95
30
1
57
0.90
31
1
58
0.85
32
1
59
0.80
33
1
60
0.75
34
1
61
0.70
35
1
62
0.65
36
1
63
0.60
37
1
64
0.55
38
1
65
0.50
39
1
66
0.45
40
1
67
0.40
41
1
68
0.35
42
1
69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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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期間表
繳費
期間
投保年齡
保險期間
至保險年齡 59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4 歲屆滿
至保險年齡 69 歲屆滿
10
16~45
V
V
V
46~50
V
V
51~55
V
20
16~40
V
V
V
41~45
V
V
46~50
V
30
16~30
V
V
V
31~35
V
V
36~40
V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6.7 3.3
17 6.7 3.3
18 6.8 3.4
19 6.8 3.4
20 6.9 3.4
21 6.9 3.4
22 7.0 3.4
23 7.0 3.4
24 7.0 3.4
25 7.1 3.4
26 7.1 3.4
27 7.1 3.4
28 7.1 3.4
29 7.1 3.4
30 7.1 3.4
31 7.1 3.4
32 7.1 3.4
33 7.0 3.4
34 7.0 3.4
35 7.0 3.4
36 6.9 3.4
37 6.8 3.3
38 6.7 3.3
39 6.6 3.2
40 6.5 3.2
41 6.3 3.1
42 6.2 3.0
43 5.9 2.9
44 5.8 2.8
45 5.5 2.8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10年期,保障59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9.1 4.7
17 9.2 4.7
18 9.3 4.8
19 9.4 4.8
20 9.5 4.9
21 9.5 4.9
22 9.6 5.0
23 9.7 5.0
24 9.7 5.0
25 9.8 5.1
26 9.9 5.1
27 10.0 5.1
28 10.0 5.2
29 10.1 5.2
30 10.1 5.2
31 10.1 5.2
32 10.1 5.2
33 10.2 5.2
34 10.2 5.2
35 10.2 5.2
36 10.2 5.2
37 10.2 5.2
38 10.1 5.2
39 10.1 5.2
40 10.1 5.2
41 10.0 5.2
42 9.9 5.2
43 9.8 5.1
44 9.6 5.1
45 9.5 5.0
46 9.2 4.9
47 8.9 4.7
48 8.7 4.6
49 8.3 4.5
50 8.0 4.3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10年期,保障64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11.4 6.3
17 11.6 6.4
18 11.7 6.5
19 11.9 6.5
20 12.0 6.6
21 12.2 6.7
22 12.3 6.8
23 12.5 6.9
24 12.6 7.0
25 12.7 7.1
26 12.9 7.1
27 13.1 7.1
28 13.2 7.2
29 13.3 7.3
30 13.4 7.4
31 13.6 7.5
32 13.7 7.6
33 13.8 7.7
34 13.9 7.7
35 14.0 7.7
36 14.1 7.8
37 14.2 7.9
38 14.3 7.9
39 14.4 8.0
40 14.4 8.0
41 14.4 8.1
42 14.4 8.1
43 14.4 8.1
44 14.4 8.1
45 14.4 8.1
46 14.3 8.1
47 14.2 8.0
48 14.0 8.0
49 13.8 7.9
50 13.6 7.8
51 13.2 7.7
52 13.0 7.5
53 12.6 7.3
54 12.1 7.1
55 11.6 6.8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10年期,保障69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3.6 1.8
17 3.6 1.8
18 3.7 1.8
19 3.7 1.8
20 3.7 1.8
21 3.7 1.8
22 3.8 1.8
23 3.8 1.8
24 3.8 1.8
25 3.8 1.8
26 3.8 1.8
27 3.8 1.8
28 3.8 1.8
29 3.8 1.8
30 3.8 1.8
31 3.8 1.8
32 3.8 1.8
33 3.8 1.8
34 3.8 1.8
35 3.8 1.8
36 3.8 1.8
37 3.7 1.8
38 3.7 1.7
39 3.6 1.7
40 3.5 1.7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20年期,保障59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4.9 2.6
17 5.0 2.6
18 5.0 2.6
19 5.1 2.6
20 5.1 2.7
21 5.2 2.7
22 5.2 2.7
23 5.2 2.7
24 5.2 2.7
25 5.3 2.8
26 5.3 2.8
27 5.4 2.8
28 5.4 2.8
29 5.4 2.8
30 5.5 2.9
31 5.5 2.9
32 5.5 2.9
33 5.6 2.9
34 5.6 2.9
35 5.6 2.9
36 5.6 2.9
37 5.6 2.9
38 5.6 2.9
39 5.6 2.9
40 5.5 2.9
41 5.5 2.9
42 5.4 2.9
43 5.4 2.8
44 5.3 2.8
45 5.2 2.7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20年期,保障64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6.3 3.4
17 6.4 3.4
18 6.4 3.5
19 6.5 3.5
20 6.5 3.6
21 6.6 3.6
22 6.7 3.7
23 6.8 3.7
24 6.9 3.8
25 7.0 3.8
26 7.1 3.9
27 7.1 3.9
28 7.2 4.0
29 7.3 4.0
30 7.4 4.0
31 7.5 4.0
32 7.6 4.1
33 7.6 4.1
34 7.7 4.2
35 7.7 4.2
36 7.8 4.3
37 7.8 4.3
38 7.9 4.3
39 8.0 4.4
40 8.0 4.4
41 8.0 4.4
42 8.1 4.5
43 8.1 4.5
44 8.1 4.5
45 8.1 4.5
46 8.0 4.5
47 8.0 4.5
48 7.9 4.4
49 7.8 4.4
50 7.7 4.3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20年期,保障69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2.5 1.2
17 2.5 1.2
18 2.6 1.2
19 2.6 1.3
20 2.6 1.3
21 2.6 1.3
22 2.7 1.3
23 2.7 1.3
24 2.7 1.3
25 2.7 1.3
26 2.8 1.3
27 2.8 1.3
28 2.8 1.3
29 2.8 1.3
30 2.8 1.3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30年期,保障59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3.4 1.7
17 3.4 1.7
18 3.4 1.8
19 3.5 1.8
20 3.5 1.8
21 3.6 1.8
22 3.6 1.8
23 3.7 1.9
24 3.7 1.9
25 3.8 1.9
26 3.8 1.9
27 3.8 1.9
28 3.9 2.0
29 3.9 2.0
30 4.0 2.0
31 4.0 2.0
32 4.0 2.0
33 4.0 2.0
34 4.0 2.1
35 4.0 2.1
台灣人壽新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
30年期,保障64歲屆滿
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6 4.6 2.5
17 4.6 2.5
18 4.6 2.6
19 4.7 2.6
20 4.8 2.6
21 4.8 2.7
22 4.9 2.7
23 5.0 2.8
24 5.1 2.8
25 5.1 2.8
26 5.2 2.8
27 5.2 2.8
28 5.3 2.8
29 5.3 2.9
30 5.4 2.9
31 5.5 3.0
32 5.5 3.0
33 5.6 3.0
34 5.7 3.1
35 5.8 3.1
36 5.8 3.1
37 5.8 3.2
38 5.8 3.2
39 5.9 3.2
40 6.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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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期,保障69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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