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共 11 頁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
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內容,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或因燒燙傷而必須住進特別病房時,本公司
每日給付金額之最高限額提高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三
倍。被保險人一次住院,其特別病房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重大
傷病住院,則其特別病房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含特別病房之合計住院給付日
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五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
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一次住院,本公司對上述費用的合計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方式所定之限額:
一、住院天數為一至三十天,限額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二、住院天數為三十一至六十天,限額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二
倍。
三、住院天數為六十一至九十天,限額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三倍。
四、住院天數為九十一至一百八十天,限額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
四倍。
五、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一天或以上,限額為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五
倍。
第六條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
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
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每次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以不超過其投
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
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
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本公司給付的一次住院外科手術費用合計總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
第七條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發現腫
瘤,並依醫師囑咐其腫瘤在出院後得以門診方式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出院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到醫院為治療其腫瘤,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
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費用,給付出院後
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但每次各項放射線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劃所列
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放射線治療項目及費用表」所載之該
項放射線治療費用之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每個化學療程之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