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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
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四 條︰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契約寬限期間還未交付時,應就本契約保險費與本附加
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本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
其金額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
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
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
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
付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
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六 條︰本附加條款「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與本契約意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給付合計最高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害失能保險金」後,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