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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102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5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台壽字第 1062320068 號函備查修正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
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未指定各項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條
倘本契約各項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或本契約未指定
受益人時,或本契約為消費借貸型商品約定以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要保人之債務後仍有餘額且未指定該
餘額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除被保險人為被保險成員或團體成(人)員之配偶、子女、父
母,以被保險成員或團體成(人)員為本契約受益人外,依下列順序決定本契約之受益人:
一、選擇甲型者:
1.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2.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子女。
3.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父母。
4.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祖父母。
二、選擇乙型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受領被保險人死亡補償之遺屬及順位。
三、選擇丙型者:依民法繼承編所規定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及順序。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決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本公司按其人數平均給付各項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項第三款受益人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情形,倘被保險人為被保險成員或團體成(人)員之配偶、子女、父母,且與被保險成員或團體成(人)
員同時身故時,改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順序決定本契約之受益人。
附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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