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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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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H11A)
(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
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7 17 98 台壽數字第 00092
備查文號:98 12 04 98 台壽數字第 00192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年11月18日台壽數二字第1020002974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
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
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將按本契約「每次實支
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千分之四乘以門診次數給付「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門診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三 條:本公司給付「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之門診次數每日以乙次為限,每次門診給付以
新台幣四百元為上限,且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之給付門診次數以十次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下,僅能針對本契約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本附加條款之「
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擇一申請給付,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保險
金」及「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每次實支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H11A-1
H11A-2
【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受益人申領「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且載明門診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指定】
第 五 條: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本附加條款為免費贈送,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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