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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附加條款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金)
中華民國90年01月10日
台財保第0900750029號核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其他事項: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
定辦理。
第二條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
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
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
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
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