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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第1頁,共1頁 GMR 10501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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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其他事項:
本商署人其內一般則及
保險,基與消對等
消費單條件,保險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費可消費符合保險
商品。
保險皆詳單條務必讀了
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
金。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承保,但未以此身份接受治療者;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
治療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六成五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中華民國 88 9 20
台財保第 881844176 號核准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1 1
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
保險費率表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項目
職業類別
每次意外傷害
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類
131
第二類
164
第三類
197
第四類
295
第五類
459
第六類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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