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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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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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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
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
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
金。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承保,但未以此身份接受治療者;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
治療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六成五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20 日
台財保第 881844176 號核准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