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
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
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
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十、「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二)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
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或爆炸事故者。
十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線,且對
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三、「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十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下該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司機場櫃檯完成報到後而於航空站
內,或通過大眾運輸工具之查驗票口後而進入等候搭乘時起,至離開目的地之機場乘客管制範圍或查驗票口為止
,此期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