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應繳保險費。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
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
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0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十、「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
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十一、「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
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十二、「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十三、「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十四、「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
,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
準。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六、「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
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