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
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險費。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
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
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十、「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
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
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
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年給付期間,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
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